(iv)第(2)条、第(3)条、第(5)条中规定的其它权力。
操作设备
(2)针对本章的规定,监视权力应包括操作场内设备的权力以便发现是否:
(a)设备;或
(b)磁盘、磁带或其它存储设备:
(i)存放在场所内;并且
(ii)可以使用该设备或与之结合在一起。
移交磁盘和文件
(3)针对本章的规定,监视权包括以下与行使第(2)条中规定的权力相关的权力:
(a)操作场所内的设备工具把资料信息制作成文件格式或移交制定完成的文件。
(b)操作该设备,将磁盘、磁带或其它存储设备上的信息转移:
(i)该存储设备可以被带到场内并使用;或
(ii)该存储设备存放在场内且经提供方或所有人书面同意使用。
(c)移交场所中的磁盘、磁带或其它存储设备,这些设备上载有按照(b)款规定行使权力时所复制的资料信息。
(4)第(2)条和第(3)条中提及的权力必须按照第148节的规定行使。
(5)如果某一授权雇员在搜查场所期间有理由认为场所内的物品作为违反本法、1914年刑法或刑法典的犯罪行为的证据,那么监视权力还应包括未取得授权令而没收时保管该物品的权力。
第132节 经同意场内授权雇员可询问有关事项
如果授权雇员仅被授权进入场所但同时得到了场所所有人的同意,那么他可以:
(a)询问所有人以下事项:
(i)与监视目的相关的任何问题;并且
(ii)向授权雇员出示与此事项相关的被雇员所要求的任何文件。或
(b)要求场所内人员回答任何有助于场所监视权行使的问题。
注释:如果在承诺或声称遵守本节规定中,某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或出示包含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的文件,那么其行为构成违法;见第135节和第136节的规定。
第133节 依据授权令场内授权雇员可以询问
得到监视授权令而进入该场所的授权雇员可以:
(a)要求场所所有人:
(i)回答与监视目的相关的任何问题;并且
(ii)向授权雇员出示与此事项相关的被雇员所要求的任何文件
(b)要求场所内人员回答任何有助于场所监视权力行使的问题。
注释1:如果某人违反本节规定,则其将构成违法。见第134节规定。
注释2:如果在承诺或声称遵守本节规定中,某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或出示包含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的文件,则其行为构成违法;见第135节和第136节的规定。
第134节 违法行为:不回答问题
(1)如果某人拒绝或不遵守第133节的规定(依据授权令场内授权雇员可以询问),则其行为构成违法。
最高处罚:6个月监禁。
注释:刑法典第2章规定的犯罪责任的一般原则。
(2)如果某人回答或给予、出示文件的行为可能导致其犯罪或受到处罚,则其行为构成违法。
注释:见刑法典第13节第3条第(3)款中就第(2)条中有关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135节 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
如果某人在承诺或声称遵守第132节或第133节的规定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或出示包含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的文件,则其行为构成违法。
最高处罚:12个月监禁
注释:刑法典第2章规定的犯罪责任的一般原则。
第136节 违法行为:提供或出示带有虚假或误导性特殊材料的文件
(1)如果某人在承诺或声称遵守第132节或第133节规定中,向授权雇员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或出示包含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的文件,则其行为构成违法。
最高处罚:12个月监禁。
注释:刑法典第2章规定的犯罪责任的一般原则。
(2)但是,如果此文件就以下问题与该个人签署的书面陈述相一致的话,那么该个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a)就该个人所知,文件中含有虚假或误导性的资料信息;并且
(b)说明或指出相关特殊资料。
注释:见刑法典第13节第3条第(3)款中就第(2)条中有关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子章节B 申请监视授权令
第137节 授权雇员可以申请监视授权令
(1)授权雇员可以就第130节第(1)条中提及的场所问题(包括超出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所在州的其它州内的场所)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申请监视授权令。
注释:监视授权令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方式获得;见第165节规定。
(2)雇员应在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做出宣誓或保证时说明其申请授权令的缘由。
第138节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可以签发监视授权令
如果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认为一个或多个授权雇员基于监视目的有合理的必要而进入第130节第(1)条中提及的有关场所,那么他(她)可以签发监视授权令。
第139节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可以要求获得更多的相关信息
(1)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在签发监视授权令之前可以要求授权用户在宣誓或保证时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提供相关事由的更多的资料信息。
(2)资料信息可以用口头或书面证词的形式。
(3)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直到雇员或其它人提交必要信息时才可以签发授权令。
第140节 监视授权令的内容
(1)监视授权令应:
(a)授权一个或多个授权雇员:
(i)进入场所;并且
(ii)行使第131节规定的涉及场所的权力;且
(b)说明何时可以被授权进入场所;并且
(c)说明授权令停止生效的日期和时间(至少在授权令签发之后7天);同时
(d)说明授权令签发的目的;并且
(e)说明授权令的签发依据即第138节的规定。
(2)授权雇员不需在授权令中特别指定。
第四章 搜查授权令
子章节 A 搜查权
第141节 授权雇员可以进入场所内搜查证据材料
(1)如果授权雇员有理由怀疑场内存在证据材料,则适用本节规定。
(2)授权雇员可以:
(a)进入该场所;并且
(b)行使第142节规定的搜查权;并且
(c)如果授权雇员发现场所内存在证明材料,则依据授权令可以进入并收集该证据材料。
(3)但是,依据第(2)条规定,授权雇员不被授权进入某些场所,除非:
(a)该雇员在所有人要求下出示自己的身份证件后,场所所有人同意其进入;或
注释:第159节规定获得所有人同意的必要条件。
(b)有搜查授权令而进入。
注释:搜查授权令依据第144节或第165节第(3)条中的规定签发。
第142节 授权雇员的搜查权
(1)按照本章节的规定,以下是授权雇员可以行使的依据第141节规定的场所内的搜查权:
(a)搜查该场所以及任何与证据材料有关的场内仓储。
(b)检查证据材料。
(c)拍摄场所内的证据材料的照片或制作录像、录音或草图。
(d)检查任何文件性质的证据材料。
(e)制作证据材料的摘要或副本。
(f)带走场内任何授权雇员认为与行使场所搜查权相关的设备和材料。
(g)第(2)条、第(3)条、第(5)条规定的权力。
操作设备
(6)按照本章的规定,搜查权应包括操作场内设备的权力以及发现以下项目中是否包含证据资料:
(a)设备;或
(b)磁盘、磁带或其它存储设备:
(i)存放在场所内;并且
(ii)可以使用该设备或与之结合在一起。
移交磁盘和文件
(3)按照本章的规定,搜查权包括以下与行使第(2)条中规定的权力相关的权力:
(a)没收设备或磁盘、磁带或其它存储设备
(b)操作场所内的设备工具,把资料信息制作成文件格式或移交制定完成的文件。
(c)操作该设备把磁盘、磁带或其它存储设备上的信息转移:
(i)该存储设备可以被带到场内并使用;或
(ii)该存储设备存放在场内且经提供方或所有人书面同意使用。
(d)移交场所中的磁盘、磁带或其它存储设备,这些设备上载有按照(b)款规定行使权力时所复制的资料信息。
(4)第(2)条和第(3)条中提及的权力必须按照第148节的规定行使。
(5)授权雇员按照第(3)条(a)款中的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能没收设备:
(a)如果把第(3)条(b)款中提及的材料制作成书面形式不切实际或拷贝段(3)(c)中提及的材料不可能;或者
(b)设备所有人的占有行为本身构成违法。
(6)只有当授权雇员依授权令进入场所内时才能没收第(3)条(a)款中规定的设备或移交第(3)条(b)款中规定的文件。
保全其它犯罪证据
(7)如果授权雇员在搜查场所期间有理由认为场所内的某物品可以作为违反本法、1914年刑法或刑法典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则搜查权还应包括在未取得授权令而没收该物品时保管该物品的权力。
注释:第151节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授权令时可以没收物品的情形。
子章节B 申请搜查授权令
第143节 授权雇员可以申请搜查授权令
(1)授权雇员可以就第141节第(1)条中提及的场所问题(包括超出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所在州的其它州内的场所)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申请搜查授权令。
注释:搜查授权令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其它电子方式获得;见第165节的规定。
(2)雇员应在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宣誓或保证时说明其申请授权令的缘由。
第144节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可以签发搜查授权令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如果认为场所内确实存在相关的证据材料,则他 (她)可以签发搜查授权令。
第145节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可以要求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料
(1)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在签发搜查授权令之前可以要求授权雇员在宣誓或保证时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提供相关的进一步资料信息。
(2)资料信息可以用口头或书面证词的形式。
(3)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直到雇员或其它人员提交必要的资料信息时才可以签发授权令。
第146节 搜查授权令的内容
(1)搜查授权令应:
(a)授权一个或多个授权雇员:
(i)进入场所内;并且
(ii)行使第142节中规定的涉及场所的有关权力;同时
(b)说明授权进入的具体时间;并且
(c)说明该授权令停止生效的日期和时间(至少在授权令颁发之后7天);
(d)说明授权令签发的目的;同时
(e)说明授权令的签发依据,即第144节的规定。
(2)授权雇员不需要在授权令中特别指出。
第五章 监视授权令和搜查授权令的一般原则
子章节 A 监视授权令和搜查授权令的一般权力
第147节 使用合理权力及援助
在监视授权令和搜查授权令许可下,依据第131节或第142节的规定,如果授权雇员在进入场所和行使权力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则雇员可以行使该权力并获得援助。
第148节 在行使监视权或搜查权时使用电子设备
如果授权雇员或援助人员为了行使搜查权或监视权并且有理由认为使用电子设备不会造成设备的损坏和设备上保存的数据丢失,那么其可以使用该设备。
注释:在某种情况下,如果设备损坏或数据丢失,则需要赔偿;见第166节的规定。
第149节 确保电子设备由专业人员操纵
(1)如果授权雇员或援助人员有理由相信会出现以下规定的情形,则适用本节的规定:
(a)有以下场所的存在:
(i)如果授权雇员进入的场所是符合第130节规定的属于提供方所有且与监视目的有关,同时在场所内存在相关的资料信息;
(ii)如果到场内的授权雇员可以通过操纵场内的电子设备获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