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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第一章 导言

第111节 按地方法官个人能力授予的权力


  (1)依据第129节、第138节、第144节、第150节、第154节或165节的规定,授予地方法官的权力是根据其个人能力而不按照他是否是法庭成员。

  (2)地方法官可以不接受授予的权力。

第112节 地方法官的豁免权


  行使第111节中规定的权力的地方法官和他作为法庭成员时一样,享有保护权和豁免权。

第二章 必要资料信息和文件的通知



子章节A  出示通知

第113节 出示通知


  (1)如果秘书有理由相信在第(4)条中详细说明的个人有或有机会获得与监视目的相关的资料信息或文件,那么适用本节规定。

  (2)秘书可以给该个人送发一书面通知,要求他(她):

  (a)将与监视目的相关的资料信息或文件送交给授权雇员;或者

  (b)向授权雇员出示该文件;或

  (c)制作该文件副本并且将该副本送交授权雇员。

  注释:秘书也可以给该个人发送一书面通知,详见第116节的规定。

  资料信息和文件所要求的特殊格式。

  (3)如果资料信息和文件要求特殊格式,那么出示通知可以要求资料信息和文件具备此种格式。

  可被送与出示通知的个人是:

  (a)某雇员或已登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雇员;或者

  (b)已登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法律顾问;或

  (c)已登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合作人;或

  (d)以已登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身份经营的个人。

第114节 出示通知的内容


  (1)出示通知应:

  (a)说明其依据第113节而发布;并且

  (b)说明第120节,第121节和第122节的效力;并且

  (c)说明资料信息或文件必须以何种方式被送达或出示。

  资料信息或文件的出示时间

  (2)就通知所包含的资料信息或文件而言:

  (a)涉及通知送达的该年度的范围;并且

  (b)在现确定的前提下,被要求送达或出示。

  第117节(c)款中提及的时间必须在通知送达的24小时后(不少于24小时)。

  (3)有关通知所包含的其它资料信息或文件,在第(1)条(c)款中涉及的时间必须在通知送达的72小时后(不少于72小时)。

第115节 送达成果通知


  (1)秘书应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将成果通知送达给个人:

  (a)亲自送交给个人;或

  (b)通过:

  (i)将通知送至秘书所知的该个人的经常居住地或经营地。

  (ii)采取适当可行的措施来引起该个人对通知的注意;或

  (c)通过普通方式或其它种类的事先邮寄支付的方式将通知送达至秘书所知的该个人经常居住地或经营地。

  (2)但是,如果秘书使用第(1)条(c)款中规定的方式,那么第114节第(1)条(c)款提及的时间必须在通知送达的14天后。(不少于14天,而非不少于24小时或72小时)

  注释:1901年解释法案的第29节规定如果通知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个人,那么该通知应在规定时间送达。

子章节B  出席通知

第116节 出席通知


  (1)如果书记有理由相信在第(2)条中详细说明的个人有或有机会获得与监视目的相关的信息或文件,则适用本节的规定。

  (2)秘书可以给个人发一书面通知要求其到指定的授权雇员处回答相关事项的问题。

  注释:秘书也可以给个人发一成果通知,见第113节。

  被送达出席通知的个人

  (3)可以被送达出席通知的个人是:

  (a)官员或已登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雇员;或者

  (b)已登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法律顾问;或

  (c)已登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合作人;或

  (d)以已登记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身份经营的个人。

第117节 出席通知的内容


  (1)出席通知应:

  (a)说明其依据第116节而发布;并且

  (b)说明第120节、第121节和第122节的效力;

  (c)说明个人于何时何地出席参加;

  (d)项中提及的时间必须在通知送达的14天之后。

  (2)如果出席通知和出示通知被送达给同一个人,那么出席通知可以和出示通知一起被包含在一个文件中。

子章节C  出席通知和成果通知一般规则

第118节 费用税率


  法规可以规定针对要求发送资料信息或文件的个人依据本节所允许的费用税率。

第119节 发送副本的合理补偿


  个人有权因履行第113节第(2)条(c)款规定的要求(按照出示通知的要求发送文件副本)而从联邦国家那里得到合理性补偿。

第120节 违法行为:未能遵守通知


  (1)拒绝或未能遵守出示通知或出席通知的个人,其行为构成违法。

  最高处罚:6个月监禁。

  注释:刑法典第2章规定的犯罪责任的一般原则。

  (2)但是,如果针对某一出示通知该个人遵守通知中规定的要求和范围并且该范围在通知允许期间内实际可行,那么该个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注释:见刑法典第13节第3条第(3)款中就第(2)条中有关被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

第121节 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


  在承诺或声称遵守出示通知或出席通知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信息的个人,其行为将构成违法。

  最高处罚:12个月监禁。

  注释:刑法典第2章规定的犯罪责任的一般原则。

第122节 违法行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文件


  (1)在承诺或声称遵守出示通知或出席通知的过程中,向某一授权雇员提供或出示虚假或误导性文件的个人,其行为构成违法。

  最高处罚:12个月监禁。

  注释:刑法典第2章规定的犯罪责任的一般原则。

  (2)但如果此文件就以下问题与该个人所签署的书面声明相一致的话,则该个人不构成违法:

  (a)就该个人所知,相关的特殊资料是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并且

  (b)说明或提供该特殊资料。

  注释:见刑法典第13节第3条第(3)款中规定的被告就第(2)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方面的举证责任。

第123节 导致个人犯罪的资料信息和文件


  (1)如果某人在遵守出示或出席通知的要求过程中,做出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其犯罪或受到处罚,那么该个人不能免责而应受到处罚。

  (2)但是,如果对于个人来讲,出现以下情况,则依据刑事诉讼法而不是依据或依照本法第121节或122节的规定,控告该个人的案件将不被受理:

  (a)信息资料、文件或问题答案;或

  (b)按照通知要求所取得的其它直接或间接性的资料信息和文件。

第124节 文件副本


  某一授权雇员或经授权雇员许可的该部中的其它雇员可以:

  (a)依据本节规定检查交送或出示给授权雇员的文件;并且

  (b)制作或保存该文件副本,或制作或保留该文件的摘要。

  (c)保存依据第113节第(2)条(c)款规定送交给授权雇员的文件副本(即依据出示通知发送的文件副本)。

第125节 雇员可以保存文件


  (1)依照本节规定,某一授权雇员或得到授权雇员许可的本部门中的其它雇员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保存送交给授权雇员的文件:

  (a)本法的目的及宗旨;或

  (b)为了调查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

  (c)为了保证控诉犯罪的证据可靠性。

  (2)但是,在该授权雇员收到该文件后,文件的保留期不得超过60天。

  注释:授权雇员可以申请延长文件的保留期;见第128节的规定。

第126节 文件所有人应持有文件副本


  (1)依据第125节的规定,保存文件的雇员必须切实可行地做到:

  (a)确保文件副本为真实拷贝;并且

  (b)将副本送交给所有人即有权拥有该文件的个人。

  (2)确定副本作为原始证据已在各法庭、法院备案。

  文件所有人可以查看该原始文件。

  (3)到确定副本被送出为止,文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个人在雇员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场合可以检查并制作原始文件的副本或制作并保存原始文件的摘要。

第127节 保存文件


  (1)依据本节的规定,文件送交至授权雇员后,本节条款的适用期限为60天。

  (2)如果送交雇员文件的个人并不是文件所有人,那么授权雇员应采取合理措施将该文件返还给该个人或所有人。

  (3)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况发生,授权雇员不必采取措施予以返还:

  (a)根据第121节的规定,授权雇员可以依据裁决令保留该文件。

  (b)授权雇员被另外授权(由法律、联邦或州的法庭裁定)可以保存、撕毁或公布该文件。

第128节 雇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咨询


  (1)依据本节的规定,被送达文件的授权雇员或目前保存该文件的其它雇员可以就雇员是否可以延长保存文件期限的有关事项向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咨询。

  申请咨询的时间期限

  (2)申请必须在以下时间之前做出:

  (a)文件被送交给授权雇员之后60天;或

  (b)依据第129节的规定,由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做出的裁定中事先指定的期间。

  雇员应通知有关利害关系人

  (3)在做出申请之前,雇员应:

  (a)采取合理措施找出与该文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并且

  (b)如果该行为实际可行,应通知雇员认为是利害关系人的每一个人。

第129节 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可以做出保存期限延长的裁定


  (1)如果地方法官或法庭成员认为雇员有必要保存该文件,其可以依据第128节的规定并考虑以下要求做出延长该文件保存期的裁定:

  (a)按照本法宗旨;

  (b)为了调查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

  (c)为了保证控诉犯罪的证据的可靠性。

  (2)在裁定中必须详细说明雇员可以保存文件的延长期限。

第三章 监视授权



子章节A 监视权力

第130节 授权雇员可以因监视目的而进入某场所


  (1)某授权雇员可以因监视目的:

  (a)进入以下任何场所:

  (i)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教学场所;或

  (ii)明显属于提供方或其占有的与监视目的相关的场所,还可以是经提供方同意用于活动的场所。

  (b)行使由第131节规定的监视权力。

  (2)依据第(1)条的规定,授权雇员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进入该场所:

  (a)场所所有人同意进入并且所有人要求出示身份证件时,雇员已表明身份;或

  注释:第157节规定的获得所有人同意的要件。

  (b)出于监视授权而进入。

  注释:监视授权依据第138节或第165节第(2)条签发。

第131节 授权雇员的监视权力


  (1)按照本章规定,以下是授权雇员可以行使的在第130节中涉及的有关场所的监视权:

  (a)搜查该场所、场内的仓储以及与监视目的相关的属于提供方所有的或被提供方占有的场所内的物品。

  (b)检查该物品。

  (c)检查在该场所内进行的活动或和监视目的相关的经提供方同意的活动。

  (d)拍摄场内物品及活动的照片或制作录像、录音和草图。

  (e)检查任何可能与监视目的相关的属于提供方所有的或被提供方占有的场所内的文件。

  (f)制作该文件的摘要或副本。

  (g)为了行使场所监视权力,可以没收场所内的任何设备及器材。

  (h)确保物品的完好直到获得搜查授权令予以没收时为止。

  该物品是:

  (i)雇员在行使监视权时于场所内发现的;并且

  (ii)雇员在合理的情况下认为它是证据材料;且

  (iii)雇员在合理的情况下认为它在授权令签发之前可能会遗失、毁损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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