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适用的时间限制

  (3)摊额标准必须在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第67节的规定接到通知的14天以内,或在基金管理人允许的更长时间内适用。

  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按时支付摊额

  (4)即使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本节的规定申请了复核,该提供方仍须按时支付年度基金摊额。

第69节 陪审团复核


  (1)在复核过程中,陪审团必须:

  (a)暂时停止摊额标准的适用;或

  (b)将其复核决定连同在特定情形中如何适用摊额标准的具有约束力的书面指示材料送至基金管理人处。

  注释:如果陪审团的程序允许,该适用可由陪审团中一名或多名陪审员决定,而并非由全体陪审团来执行(见第57节第(3)条)。

  (2)陪审团必须将其复核决定,包括其理由的陈述,书面通知该教育服务提供方。

  (3)若出现第(1)条(b)款中规定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必须根据陪审团的指示,重新考虑其最初决定,并且将下列事项书面通知该教育服务提供方:

  (a)其年度基金摊额金额;

  (b)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已注册,则该提供方必须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日期。

  注释: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第9节第(2)条(b)款)。

  (4)第(3)条(b)款中提及的日期必须至少迟于该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接到通知14日以后。

第70节 复核费用


  (1)法令条例可以规定申请基金管理人或陪审团复核需支付的费用。

  (2)该费用可交付至:

  (a)基金管理人处以方便基金管理人复核;或

  (b)秘书处以方便陪审团进行复核。

  (3)该复核费用并不等于税额。

第71节 多付摊额的退还


  如果根据本子章节规定进行的复核确定的应付年度基金摊额比原来较低,那么基金管理人必须退还或汇出该差额。

子章节C 特殊征税

第72节 特殊征税


  (1)任何时候如果基金管理人考虑到基金中已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目前或将来的职责,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所有有义务在当年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向其支付特殊税款。

  (2)但是,基金管理人在做出该决定时,必须获得陪审团的批准。

  (3)在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时候,陪审团必须考虑该基金履行目前或将来职责的能力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第73节 征税数额


  根据每一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在当年所有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的年度基金摊额中所占的比重,确定其须支付的税额,该数额要在可施行的范围内保持适当对应。

  举例来说:假设甲是一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他需支付的年度基金摊额为1000澳元,该数额占当年所有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的年度基金摊额总额的1%。假如基金管理人决定特殊征税数额总额为50000澳元,那么甲的特殊税额应为500澳元(50000澳元的1%)。

第74节 基金管理人须给出书面通知


  (1)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每一有义务支付特殊税款的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给出书面通知,告知下列事项:

  (a)特殊税款数额;

  (b)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支付该数额的日期。

  (2)段落(1)(b)中提及的日期必须至少迟于该教育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14日后。

子章节D 发给延期付款人的催告付款通知

第75节 催告付款通知


  (1)对于到截止日期前仍未支付年度基金摊额或特殊税款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基金管理人必须向其发出催告付款通知。

  (2)催告付款通知必须:

  (a)指明未付的资金数额;

  (b)指明该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在其接到催告付款通知7日内支付其未付的资金数额以及相关联的延期支付处罚金;

  (c)指明第90节的效力。

  注释:第90节指出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不遵从催告付款通知的规定,则其注册将自动中止。

  (3)如果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不能遵从催告付款通知的规定,那么基金管理人必须将其告知秘书。

第五章 基金调用

第76节 基金何时被调用


  (1)当基金管理人鉴于海外学生或预期中的海外学生以及相关课程原因而确定如下事项时,基金被调用:

  (a)根据第三部分第二章的规定要求教育服务提供者向学生退还资金;

  (b)根据本章的规定,教育服务提供方似乎不能履行其对学生的职责;

  (c)学生通过学费担保方案或其它方式不能被迅速安排合适的课程。

  (2)但是,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法令条例的规定已被免除支付该年年度基金摊额的义务时,基金不被调用。

第77节 当基金被调用时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如果基金被调用,基金管理人必须尽快地:

  (a)与海外学生或预期中的海外学生协商,为其在澳大利亚安置合适的课程;或

  (b)如果未能支付资金,教育服务提供方仍应支付等额资金给该学生,以便满足第三部分第二章规定的偿还要求。

  (2)在为学生安置课程的过程中,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能更好地促进基金目的的实现,那么基金管理人开支数可以超过原定的退还资金数。

第78节 具有债权人地位的学生



  学生权利主张的终止

  (1)在基金管理人根据第77节的规定向学生支付资金后,学生不得向提供方提出有关课程资金问题的权利主张。

  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偿付基金管理人

  (2)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管理人根据第77节支付的金额数额相等的资金。

  (3)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有管辖权的法院从教育服务提供方以债的形式追回该笔资金。

  基金管理人的保证措施

  (4)如果教育服务提供方向基金管理人让予其财产或其它有价证券,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将该财产或有价证券作为债的清偿或部分清偿。

第六章 杂项

第79节 投资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并不急用的基金存款用作基金目的的投资:

  (a)与经授权的取款机构存在储存业务关系(其含义由银行法(1959)作出规定);或

  (b)作为联邦或一州的有价证券;或

  (c)经联邦或一州担保的有价证券;或

  (d)其它合乎合理商业操作实际的方式。

第80节 财政责任


  审计师准备书面报告材料

  (1)在每一财政年度终了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必须安排一名独立的审计师来准备基金该年财政状况的书面报告材料。

  (2)审计师必须具备这样的要求:

  (a)根据公司法(2001)第九部分的规定登记注册为一公司审计师;或

  (b)是澳大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的成员,或是澳大利亚实践鉴定会计师协会的成员,或是其它根据公司法(2001)第1280节第(2)条(a)款(i)项的规定具有相同职能的团体的成员;或

  (c)作为一名符合本节规定的审计师已得到秘书处的批准。

  (3)书面报告必须呈交至部长大臣及陪审团处。

  部长大臣可以要求获得其它报告

  (4)部长大臣可随时发给基金管理人一书面通知,要求其安排其它有关资金的报告材料。

  (5)部长大臣必须将该通知的副本公布在公报中。

第81节 无所得税


  为了避免疑义,基金管理人对于征收的年度基金摊额或特殊税款不需支付所得税。

第82节 有关基金停止的问题


  (1)如果议会通过一法案规定了基金停止的事宜,那么在基金停止时,基金中剩余的资金必须偿还给那些当年有义务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2)法令条例还就该资金如何偿还以及其它有关偿还事项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部分 执行

第一章 制约、吊销和撤销



子章节A 不遵从规定的制裁

第83节 部长大臣可对不遵从规定的行为实施制裁


  (1)如果部长大臣有理由相信一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或其合作人违反或已经违反本法案及国家法典规定或登记注册条件时,部长大臣可以采取在第(3)条中列出的针对该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者的一项或多项行动。

  注释:第93节规定了采取此种行为的程序。

  (2)如果部长大臣有理由相信和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者共同提供课程的一提供者从事或已经从事下列事项的虚假性或欺骗性活动时,部长大臣可采取上述针对该提供者的一项或多项行动:

  (a)学生或预期中的海外学生的招生工作;或

  (b)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

  注释:第93节规定了采取此种行为的程序。

  (3)该种行为是指:

  (a)对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任一州中登记课程施加条件限制(见第86节);

  (b)将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一州中的所有课程登记吊销(见第95节);

  (c)将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一州中的所有课程登记撤销。

第84节 部长大臣可以采取进一步行动


  部长大臣可以根据第83节的规定采取进一步行动即使其早已就相同问题采取了其它行动。

第85节 部长大臣可对教育服务提供者在注册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动


  部长大臣可根据第83节的规定针对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采取行动,即使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该提供方仍未注册。

第86节 条件举例


  (1)部长大臣根据第83节的规定征税的条件举例如下:

  (a)教育服务提供方招入的海外学生数目没有净增长或只有有限的净增长;

  (b)教育服务提供方只招入数目有限的新海外学生;

  (c)教育服务提供方不接受来自某一特定国家的新学生;

  (d)教育服务提供方不与有关海外学生或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特定代理机构业务往来;

  (e)教育服务提供方不提供某一特定课程;

  (2)以上例子并未穷尽部长大臣可以征税的条件种类。

子章节B 部长大臣的吊销和撤销决定

第87节 因财政困难等原因而吊销


  如果部长大臣有理由相信一教育服务提供方由于财政困难或其它原因而不能履行以下职能时,部长大臣可吊销该提供者在该州的注册:

  (a)在该州或其它州中为其已录取学生提供课程;或

  (b)向其已录取学生退还资金。

  注释1:第93节规定了采取此种行动的程序。

  注释2:第95节规定了吊销的效力。

第88节 如果吊销中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停止提供课程则将被撤销注册


  如果一被吊销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停止向该州的海外学生提供课程,则部长大臣可以撤销该提供方在该州的注册。

  注释:第93节规定了采取此种行动的程序。

子章节C 自动吊销和撤销

第89节 因不能核准而自动吊销


  (1)如果一州指定权力机关将一课程提供方的核准吊销,那么根据本节的强制规定,该课程提供方在该州的注册将自动吊销。

  注释:第95节规定了吊销的效力。

  (2)一州吊销撤换后,部长大臣可撤换该吊销。

  注释: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为此支付复职费用(见第171节)。

第90节 因未支付年度基金摊额或特殊税款而自动吊销


  (1)未能遵从根据第75节规定发出的催告付款通知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将被按照本节规定吊销在所有州提供任何课程的注册。

  (2)当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已付清未付款项且连同相关的延期支付处罚金后,部长大臣必须撤换该吊销。

  注释: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为此支付复职费用(见第171节)。

第91节 课程提供者因其核准被停止而使注册自动撤销


  如果一课程提供方的核准被停止,则根据本节的强制规定,该提供方在该州提供课程的注册将被撤销。

第92节 因破产而自动撤销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