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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法(2000)


  (c)根据第78节的规定从教育服务提供者处追回的资金总额;

  (d)根据第79节的规定通过使用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收益;

  (e)基金管理人为基金筹借的资金;

  (f)任何被国会用作基金的目的而划拨的资金;

  (g)任何基金管理人获得的延期支付罚金或摊额复核费用;

  (h)其它用作基金之用的资金。

第48节 来自基金的资金



  信托财产资金

  (1)为了保障海外学生和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必须通过信托财产资金持有基金存款。

  资金支出

  (2)以上资金只能为了以下目的而支出:

  (a)根据第五章的规定因为基金调用而支出的资金;

  (b)支付基金担保费的资金;

  (c)根据第79节的规定进行的投资活动;

  (d)偿还基金的贷款和贷款利息而支出的资金;

  (e)因为管理经营该基金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开支消费;

  (f)因偿还多付之年度基金摊额或特殊征税税款而支出的费用。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49节 基金管理人的指定


  (1)秘书处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公司。

第50节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和权限


  (1)基金管理人的职责如下所述:

  (a)为了保障海外学生和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利益而保管该基金信托财产存款;

  (b)经营并管理基金,使其能一直发挥其作用;

  (c)向陪审团提议有关决定教育服务提供者需支付的年度基金摊额数额的标准;

  (d)根据上述标准的规定而决定该提供者应付之年度基金摊额数额;

  (e)向教育服务提供方征收年度基金摊额和特殊征税税款;

  (f)根据本节的规定为学生安排供选择课程,并且决定基金开支事项;

  (g)本法案授予基金管理人的其它职能。

  (2)基金管理人在行使职权时,有权视需要和便利情况行事。

第51节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和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和条件(包括指定的延续时间)由秘书处和基金管理人以书面方式决定。

第52节 代理基金管理人


  (1)秘书可以指定一人行使基金管理人的职能:

  (a)如果基金管理人办公处出现职位空缺的情况,则不论先前是否有职位指定的情况;或

  (b)不论何时,当基金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或离开澳大利亚或不论何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

  (2)声称按照本节规定行事的人的行为并非仅因下列事由而无效:

  (a)任命的时机还未出现;或

  (b)任命过程中出现过失或舞弊行为;或

  (c)任命的效力终止;或

  (d)行使职权的时机还未出现或已终止。

第53节 赔偿金


  (1)基金管理人根据本法案善意行使职权履行职能时,并不因其行为或疏忽向任何人(联邦政府除外)承担个人责任。

  (2)但是,本节的规定并不影响隐私法(1988)的执行。

第三章  摊额复核陪审团

第54节 陪审团的成立


  (1)摊额复核陪审团已成立。

  陪审团成员资格

  (2)陪审团由部长大臣指定的10人组成。

  (3)在指定的数人中须有一人被指定为陪审团主席。

  (4)所有陪审团成员必须具有被部长大臣认为是和陪审团的职能运作相联系的资格和经验。

  (5)陪审团中至少有5名是在部长大臣看来代表那些有义务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教育服务提供者利益的人。

  (5A)并且,在第(5)条中提及的人员中至少有4名是在部长大臣看来代表那些为学费担保方案成员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利益的人。

  有关成员资格的法令条例

  (6)按照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法令条例可以规定不同的成员人数,但是只能:

  (a)在陪审团最初任命结束之后;

  (b)在部长大臣已经参阅相关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提议意见之后。

  (7)该法令条例只对其生效后的任命适用,且并不影响:

  (a)该法令条例生效时陪审团组成的合法性;或

  (b)该法令条例生效时陪审团成员的任期。

第55节 陪审团的职责和权限


  (1)陪审团的职责如下:

  (a)决定基金摊额标准;

  (b)对教育服务提供者因为摊额确定问题而提起的上诉进行听证和裁决。

  (2)陪审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视需要和便利行事。

  (3)陪审团职责的履行和权力的实施并不仅仅因为陪审团人员的空缺而受到影响。

第56节 陪审团成员的任期和条件


  (1)陪审团的成员以兼任的形式被任命。

  (2)有关陪审团成员任命的津贴报酬及其它情况(包括任命的延续时间)由部长大臣和陪审团成员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57节 陪审团程序


  (1)在陪审团成员投票过程中,陪审团主席拥有审议投票权,且若双方投票相等,陪审团主席拥有一票决定权。

  (2)另外,在法令条例中亦可对陪审团程序做出规定。

  (3)在遵守该法令条例和第(1)条规定的条件下,陪审团可以自主决定其程序。

  陪审团摊额复核程序

  (4)根据第68节规定提出的复核申请,可以按照本节确定的程序在陪审团成员只有一名或多名的情形下进行听证和裁决,而并非定要全体陪审团执行。

第四章 年度基金摊额和特殊征税



子章节A  年度基金摊额

第58节 基金管理人确定摊额金额


  (1)基金管理人必须确定须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每年支付的摊额数额。

  注释:法令条例可以免除个别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义务(见第24节)。

  (2)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必须适用根据本节确定的摊额标准。

第59节 摊额标准如何确定


  基金管理人须拟订摊额标准草案

  (1)基金管理人须将拟订的摊额标准草案交给陪审团。

  (2)陪审团必须不作变更地接受草案或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修正。

  不作变更地接受草案

  (3)如果陪审团不作变更地接受草案,那么摊额标准就是草案中所定的标准。

  摊额标准草案的修正

  (4)如果陪审团要求基金管理人修正草案,那么该基金管理人必须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完的草案送交陪审团。陪审团必须以审核旧草案的相同方式来审核修正后的法案。

  陪审团可最终决定摊额标准

  (5)如果在审核完所有草案或修正法案后,陪审团仍认为该草案或法案不如人意,那么陪审团可自主决定摊额标准。

第60节 摊额标准内容


  (1)摊额标准:

  (a)必须只从基金目的的角度来确定;

  (b)必须使每一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摊额金额至少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提供者资金被调用的风险。

  学费担保方案

  (2)摊额标准中必须有适合教育服务提供方是学费担保方案成员的情形。

  资产保证

  (3)如果一教育服务提供方和基金管理人达成协议,同意将其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为抵押或保证物,那么根据摊额标准的规定,该提供者的摊额金额可以适当缩减。

第61节 摊额标准之变更


  (1)陪审团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起草并提交摊额标准变更草案,基金管理人须按要求起草并提交。

  (2)基金管理人亦可主动向陪审团提交变更草案。

  (3)不论何种情况下,摊额标准每年变更次数不得超过一次。

  (4)审核变更草案的程序和按照第59节的规定审核摊额标准草案的程序相同。

  (5)变更后的摊额标准必须仍旧符合第60节的规定。

  (6)在本节中:变更包括增加、废除或替代。

第62节 摊额标准之分发


  当摊额标准或变更后的摊额标准确定之后,基金管理人必须将其向大众公开。

第63节 关于年度基金摊额金额的通知


  (1)基金管理人必须向每一有义务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以下事项:

  (a)该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摊额金额;

  (b)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已注册,该提供方必须支付金额的日期。

  注释1: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段落9(2)(b))。

  注释2:教育服务提供方可对由基金管理人和陪审团确定的年度基金摊额提出复核要求。

  (2)第(1)条(b)款中提及的日期必须至少迟于通知送达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14日后。

第64节 通知秘书处最初年度摊额


  当某一未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已支付其最初年度基金摊额时,基金管理人必须通知秘书处。

  注释:秘书处需掌握该类信息,从而该教育服务提供方才能获得注册(见段落9(2)(b))。

第65节 增加年度基金摊额


  (1)在根据第63节的规定向某一教育服务提供方发出通知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基于新的信息的判断而决定需增加该提供者的年度基金摊额,则适用本节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必须向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发出另一书面通知,告知下列事项:

  (a)其新的年度基金摊额金额;

  (b)如果该提供方已登记注册,其必须支付未付之摊额金额的日期。

  注释: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他们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第9节第(2)条(b)款]。

  (3)第(2)条(b)款中提及的日期必须至少迟于通知送达该教育服务提供方14日以后。

子章节B  复核权利

第66节 向基金管理人咨询摊额金额复核


  (1)某教育服务提供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咨询有关其年度基金摊额金额复核的事宜。

  教育服务提供方可对特定摊额标准的适用提出异议

  (2)某教育服务提供方可对另一特定提供者的摊额标准的适用提出异议,而非基金摊额本身。

  适用的时间限制

  (3)摊额标准必须在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第63节或第65节的规定接到通知的14天内,或在基金管理人允许的更长时间内适用。

  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按时支付摊额

  (4)即使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根据本节的规定申请了复核,该提供方仍须按时支付年度基金摊额。

  注释: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第9节第(2)条(b)款)。

第67节 基金管理人的复核


  (1)在复核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必须:

  (a)暂时停止摊额标准的适用;

  (b)为该教育服务提供方确定另一年度基金摊额。

  (2)基金管理人必须书面通知该教育服务提供方下列事项:

  (a)基金管理人的复核决定,包括理由的陈述;

  (b)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的年度基金摊额需变更,则其新的年度基金摊额;

  (c)如果该教育服务提供方已注册,则该提供者必须支付未付摊额的日期。

  注释:对于未登记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没有特定的预付日期。但是只有当他们支付完各自的摊额金额时,才能获得登记注册(见第9节第(2)条(b)款)。

  (3)第(2)条(c)款中提及的日期应至少在该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于第9节第(2)条(b)款规定的通知下达14日以后。

第68节 申请陪审团复核


  (1)如果教育服务提供方对基金管理人复核的结果不满意,则该提供方可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团提出对其年度基金摊额金额确定进行进一步复核的申请。

  对摊额标准的适用提出异议的理由

  (2)某教育服务提供方可对另一特定提供者的摊额标准的适用提出异议,而非基金摊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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