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2: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24节 年度基金摊额
(1)某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每年支付其年度基金摊额。
注释:第五部分中有关摊额金额确定和基金一般情况的详细规定。
(2)但是,以下类型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免除支付年度基金摊额的义务:
(a)由一州教育权力机关统一管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b)其它的根据联邦法律规定有资格获取基金用作教育或训练周期开支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c)由法令条例详细规定的其它类型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为了避免疑义,与(a)款或(b)款中提及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相联系而成立的任何私人社团并非指其社团本身。
(3)被要求支付一年度基金摊额的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在基金管理人根据第五部分的规定发给该提供者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日期前将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者的行动。
第25节 基金特殊征税
被要求支付基金特殊税款的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在基金管理人根据第72节的规定发给该提供者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日期前将特殊税款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26节 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披露义务
(1)被要求支付一年年度基金摊额的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尽快地告知基金管理人任何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提升该提供者在当年或今后几年中应付之摊额金额的事由。
(2)即使在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支付完当年年度基金摊额后,第(1)条中规定的义务仍旧存在。
基金管理人可以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3)在任何时候,基金管理人都可以要求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向其提供关于决定其年度基金摊额的信息,该提供方必须遵从这样的要求。
注释1: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亦是违法行为(见第104节)
注释2:为了满足本节的规定而提供虚假性或欺骗性的信息的行为亦是违法行为(见第108节)。
第二章 课程资金的退还
第27节 教育服务提供方出现违约的情况
在本章节的规定适用情形中,教育服务提供方出现违约的情况有:
(1)当海外学生或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课程出现如下变动时,本章节开始适用:
(a)课程并未在双方同意的起始之日开始;或
(b)课程的提供工作在课程正式终结前停止;或
(c)由于根据第六部分的规定对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进行制裁而未向学生提供完整的课程;
并且该学生之学生资格在出现上述情形时并未撤销。
学生本人出现违约的情况有:
(2)当海外学生或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课程出现如下变动时,本章节开始适用:
(a)课程于双方同意起始之日开始,但是由于学生本人的原因而未于当日开始(并且该学生未曾退学);或
(b)该学生退出了该课程的修习(无论于同意起始之日之前或之后)。
(3)在本章节中:
双方相互同意之起始日期指的是课程预计起始之日或由教育服务提供方与学生相互协商而同意的日期。
违约日期是指:
(a)第(1)条(a)款或第(2)条(a)款适用的情形下,为相互同意的起始日期;或
(b)第(1)条(b)款或(c)款适用的情形下,为该课程的提供工作被停止之日;或
(c)第(2)条(b)款适用的情形下,为该学生退出该课程修习之日。
第28节 存在关于学生违约书面协定情形下的资金退还
(1)本节对第27节第(2)条规定的情形适用,如果:
(a)某已注册的课程的提供方(或先前注册的此类提供方)和学生达成一书面协定,规定了该种情形下的资金退还要求;
(b)该协定符合侨民法典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如果存在这样的要求);
(2)该课程提供方必须支付给学生协定中规定的资金金额。
(3)该课程提供方必须在接收到该学生提出的权利主张后四星期内支付该金额。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29节 其它情形下的资金退还
(1)除非第28节的规定适用,某已注册的课程提供方(或先前的注册提供方)必须支付给学生:
(a)该课程提供方于违约日期前从学生处获取的所有课程资金;
(b)该课程提供方于违约日期前要求学生为该课程支付的所有费用总额。
(2)本着第(1)条(b)款中的目的,法令条例可针对不同情况的学生规定不同的金额(包括零数额)。
(3)出现第27节第(1)条中规定的情形时,该课程提供方必须在违约之日起两星期内支付资金。
(4)出现第27节第(2)条中规定的情形时,该课程提供方必须在违约之日起四星期内支付资金。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部分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30节 资金追回
(1)学生有资格按照本节的规定通过具有审判权限法院的审理追回未付的资金金额。
(2)本节的规定并不影响该提供者须向学生支付额外金额的责任。
第31节 可供选择的安排
(1)按照本节的规定,作为支付手段的选择办法,该已注册的课程提供方或先前注册的提供方可自行出资为学生安排课程的全部或一部分。
(2)如果该学生同意接受这种安排方法,那么该课程提供方免除支付资金的责任。
第32节 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必须告知基金管理人相关的不守法行为
当该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不能遵守或开始意识到其不能遵守本章节规定的义务时,该提供者必须尽快地告知基金管理人。
注释:部长大臣可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采取针对违反本节规定的提供方的行动。
第四部分 国家法典
第33节 国家法典
(1)部长大臣应于2001年4月2日前确立一部国家法典。
(2)该法典将被称作海外学生登记机关及教育训练提供方国家法典。
(3)本着释义法案(1901)第46A节的目的,该国家法典是一可否决的文献。
第34节 确立国家法典的目的
确立国家法典的目的是为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注册管理和代表该类提供方提供教育服务的管理提供全国统一的标准。
第35节 国家法典文本须向大众公开
秘书处必须通过电子或其它的方式将国家法典文本向大众公开。
第36节 部长大臣须参阅各行代表的意见
(1)各州的部长大臣可以任命一人负责磋商国家法典的相关事宜
(2)在最后确立国家法典前,联邦部长大臣必须参阅各被任命人及被部长大臣认为代表教育服务提供者利益的人的意见。
(3)在任何时候,部长大臣都可以撤销原先任命并代以另一人。
第37节 确立国家法典
(1)国家法典由部长大臣在公报上发布一则通知而确立。
(2)该通知必须提及:
(a)公众是如何知晓国家法典文本内容的;
(b)国家法典何时生效。
第38节 国家法典内容
国家法典必须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内容:
(a)指定的权力机关在决定是否推荐经核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进行登记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b)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向海外学生提供课程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c)指定的权力机关在监视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是否遵守国家法典及调查是否有违法行为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d)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和其代理机构处理业务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e)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和同一课程的其它提供者处理有关事务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f)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在提供课程时应遵守的法令规则;
(g)该类提供方在安排有关课程资金退还事宜时适用的标准和程序;
(h)该种协议安排的适用标准;
(i)其它的能对国家法典的施行产生影响的事由。
第39节 国家法典生效
部长大臣必须明确宣布其生效日期,且该日期必须迟于国家法典确定后28日。
第40节 国家法典的法律效力
国家法典的法律效力由本法案的规定明确给出。
注释:根据本法案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典的要求是登记注册的前提条件(见第9节),且当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违反国家法典规定时,则要根据第六部分第一章的规定进行制裁。
第41节 国家法典的布告通知
(1)在国家法典确立之前,秘书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已注册的教育服务提供方:
(a)国家法典的确立;
(b)国家法典的生效日期;
(c)如何了解国家法典文本内容。
(2)在国家法典确立之后,无论何时秘书处根据第9节的规定受理已注册的经核准的教育服务提供方的登记事宜时,秘书处必须告知该提供方:
(a)国家法典的确立;
(b)如果国家法典还未生效,则国家法典的生效日期;
(c)如何了解国家法典文本内容。
(3)但是,违反本节规定的行为并不影响国家法典的有效性。
第42节 国家法典的修正
(1)部长大臣可对国家法典进行修正。
(2)在修正国家法典之前,部长大臣必须参阅根据第36节被任命的人以及被部长大臣认为是代表教育服务提供方利益的人们的意见。
公报通知
(3)国家法典经部长大臣修正后,须在公报中发布一通知宣布有关修正事宜。
(4)该通知须指出:
(a)修正案之生效日期;
(b)公众如何知晓修正案文本的内容。
修正案的生效日期必须迟于通知给出之日28日后。
秘书处须交付的书面通知
(5)秘书处必须给每一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一书面通知,说明以下事宜:
(a)修正案之生效日期;
(b)公众如何知晓修正案文本的内容。
(6)但是,违反第(5)条规定的行为并不影响修正案的有效性。
第43节 违反国家法典事项的调查
(1)如果出现下列情形,则本节的规定开始适用:
(a)秘书处拥有有关已注册教育服务提供方可能违反国家法典的信息;
(b)该信息的来源处并非该州的指定权利机关。
(2)在秘书处进一步调查或根据本法案采取其它行为前,秘书处必须告知指定权力机关可能的违法行为,并且要求该机关调查该事件或采取其它合适的行动。
(3)但是,秘书处亦可调查该事件或采取其它行动:
(a)不事先告知该指定权力机关;或
(b)不等该指定权力机关进行调查或采取其它行动。
发生上述情形时,秘书处认为有关违法行为情形需采取紧急行动。
第44节 法令条例规定的处罚
(1)法令条例将把违反国家法典的行为视作违法行为。
(2)该违法行为的处罚度不超过10个处罚单位。
第五部分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
第一章 基金基础
第45节 基金的建立
海外学生教育服务担保基金根据本节的规定建立。
第46节 建立基金的目的
建立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海外学生和预计中的海外学生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适的提供课程,或者在教育服务提供方不能提供该学生已支付资金的课程时,能够得到退还的课程资金。
第47节 基金来源
(1)以下种类的资金须存入该基金:
(a)从教育服务提供方获得的所有年度基金摊额总额(见第四章子章节A);
(b)从教育服务提供方获得的所有特殊征税税款总额(见第四章子章节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