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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影响的条款 │受何种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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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am. No. 210, 1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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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一览表
条
1、简略标题
2、生效
3、解释
4、教育机构
5、获得信息和文件的权力
6、确定让与人身份的诉讼程序
7、有关身份的证据
8、法定声明作为证据的承认
9、董事、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行为
10、授权
11、规章
长标题
本法案以促进向不能在澳大利亚境内从事或完成课程学习的海外学生支付退款以及其他目的为宗旨。
1、简略标题
本法案称之为《海外学生(还款)法1990》(参见本章第1条之注释)。
2、生效
本法案在皇室批准之日开始生效。(参见本章第1条之注释。)
3、解释
在本法案中,除非有相反规定:
“被转让的债务”,指:
(a)教育机构欠海外学生的债务;
(b)被转让给共同体。
“教育机构”,指本法第4条所规定的含义。
“主管人”,指《公共服务法1992》所规定的含义。
“海外学生”指已经对某课程的学习而向教育机构支付了一定款项的人,并且不是:
(a)澳大利亚公民、新西兰公民或者澳大利亚的永久居民;
(b)以下人的随从,
“永久居民”,指被给予或被包括在《移民法1958》所规定的、有效的入境许可证而不是该法案所规定的临时许可证的人;
“该法案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指与请求返还被转让的债务相关的、共同体所采取的诉讼程序,该诉讼程序于转让该债务的海外学生不在澳大利亚境内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