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付给其的工资和报酬免税。
3、(包括配偶和其它受抚养的亲属)不受移民法约束和外国人登记法的限制。
4、不需服兵役。
5、参照官阶相近的官员待遇. 在一定程度内免除对其有关货币和外汇限制。
6、在发生国际危机时,按照外交使节的遣送方式遣送该官员(包括将其配偶和受抚养亲属遣送回国)。
7、最初在澳大利亚设立办公场所时,免收对其家具和家庭财产的进口税;在结束任职,离开澳大利亚时,免收对其家具和家庭财产的出口税。
第2部分国际组织的前任官员(除了高级官员)的特权和豁免在其任职期间的行为和事情免于诉讼和其它法律手续。
附录5
第1部分、在委员会工作的人员,或参与组织的工作的人员,
或代表国际组织履行使命的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1、免除受到逮捕或扣押
2、在其服务于组织时或工作期间或性质的行为和事情免于诉讼和其它法律手续。
2A、组织付给其的工资和报酬免税。
3、文件不可侵犯。
4、与组织进行联系时,有权使用密码,和通过信使或密封包裹发送信件和文件。
5、参照代表政府临时访问的外国政府代表待遇, 在一定程度内免除货币和外汇限制。
6、就其私人行李而言,参照外交使节的待遇,给与其类似的特权和豁免。
第2部分曾在委员会工作的人员,或曾参与过组织的工作的人员,或曾代表国际组织履行使命的人员的豁免权:在其任职或工作期间的行为和所作之事免于诉讼和其它法律手续。
1963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的1963年笔录
笔录1
本文中的“1963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包括被修订的1963年第50号法案,见于下表中。
所有与1997年10月17日以前的应用、保留或过渡条款相关的信息都未编入本文中。后续信息请见表A。
法案一览表
法案
序号和年份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应用,保留和过渡条款
1963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
50, 1963
1963年10月18日
1963年11月15日
1966年成文法修改(十进制货币)法
93,1966
1966年10月29日
1966年12月1日
1982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修正法 _
4, 1982
1982年3月月2日
1982年4月19日
198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法案
141, 1987
1987年12月18日
S. 3: 皇家批准_(a)_
S. 5(1)
1990年ICSID实施法
107, 1990
1990年12月18日
Part 1 (ss. 1, 2):皇家批准
剩余条:1991年6月(见1991年政府公报第S98号)
1997年外交事务和商务立法修正法
150, 1997
1997年10月17日
附录1(第7-14条):1997年10月17日_(b)_
附录1(第14条)[见表A]
1999年第2号新税务制度(间接税和相应的修正条)法
177, 1999
1999年,12月22日
附录7(第19--28条): _(c) _
1、"1963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的第3条只依照198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法案修正,其第2条(1)规定如下
(1)依据本条,本法在取得皇家批准的当日开始生效。
2、"1963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附录1(第7-13条)只依照1997年外交事务和商务立法修正法修正,其第2条人(9)规定如下如下。
(1)依据本条,本法在取得皇家批准的当日开始生效。
3、"1963年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附录7(第19--28条)只依照1999年第2号新税务制度(间接税和相关修正条人)法修正,其第2条(9)规定如下如下。
(9)附录7和8(除了附录8的第1-6条)在1999年新税务制度(货品和服务)法生效后,立即生效。
1999年新税务制度(货品和服务)法于2000年7月1日开始生效。
修正条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