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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

第12条 规定

  (1)总督可制定同本法不一致的,与本法要求或允许的所有事项相关的,必要于或便利于本法执行的规定。

  (2)依据本条的规定,因本法法令的生效起见,经总理的书面决定后,本法法令可自特指的某一天起表示或生效。如果法令的目的或对象即将完成一个国际文件(不论该目的是否被明确表示在法令中),那这一天就一定不能比在该文件对澳大利亚生效时早。

  (3)尽管有1901解释法第48段1B的规定和1997立法文件法第9条一的规定,第2条仍然生效。

  (4)如果第2条中的决定是在1997立法文件法生效后做出的,这一决定就是本法的一个立法文件。

  附录:

  附录1
国际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1)组织和属于组织的或由组织监护或管理的财产和资产,免于诉讼和其它法律程序

  (2)属于组织的或由组织监护或管理的财产和资产不可侵犯,组织的或组织占用的房产不可侵犯。

  (3)属于组织的或由组织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或资产豁免受制约和控制。

  (4)档案不可侵犯。

  (5)免受货币和兑换限制。

  (6)免收

  (a)用于官方使用的进出口货品;

  (b)出版物的进出口税。

  (7)免除组织的除了货品的进出口税,收入、财产、资产和买卖税以外,交税或收税的责任。

  (8)免除组织发行或担保的债务和证券的税,和债务和证券的利息和股息的税。

  (9)免除对

  (a)组织用于官方使用的进出口货品;

  (b)组织出版物的进出品的禁令和限制。

  (10)有权通过电报发信,发信内容只能是用于新闻出版或广播(包括对澳大利亚以外地方发出或从澳大利亚以外的地方接收的通讯)。

  (11)不须经过官方信件和其它官方通信的审查制度

  (12)有使用密码的权利,可通过信使或密封邮袋收送信件和其它文件,该信使或邮袋被视为外交信使或外交邮袋。

  附录2
第1部分国际组织高级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同样的特权和豁免(包括关于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的特权和豁免)与外交人员的一致。

  第2部分国际组织前任高级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其在任时的行为和事情免于诉讼和其它法律程序。

  附录3
第1部分经委派去或参加国际组织召集的会议的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1、逮捕或拘留的豁免。

  2、在其任职期间的行为和事情免于诉讼和其它法律程序。

  3、文件的不可侵犯性。

  4、有权使用密码,和通过信使或密封包裹发送信件和文件。

  5、(包括代表的配偶)不受移民法限制,不必作为外国人登记注册和不需服役。

  6、与外国政府的临时使团的代表一样,免受货币和兑换限制。

  7、除了免收
  (a)消费税;

  (b)营业税;

  (c)非个人行李条的进出口货品税之外,

  与外交人员享有一致的,但与前几段里提到的特权和豁免不同的特权和豁免,

  第2部分、经委派去或参加国际组织召集的会议的前任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在其任职期间的行为和事情免于诉讼和其它法律程序。

  附录4
第1部分国际组织官员(高级官员除外)特权与豁免

  1、对于有关官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之事免于起诉和其他诉讼程序

  2、对其从该组织获得的薪水和报酬给与免税

  3、免除移民法和外国人登记法应用于该官员(包括其配偶和赡养的亲属)

  4、免除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5、参照官阶相当的官员在一定程度内免除外交使团的官员有关货币或外汇限制

  6、在国际危机出现时, 遣返方式(包括配偶和赡养亲属)参照外交代表的遣返方式

  7、最初在澳大利亚设立办公地点时进口家具的权利和办理免税, 以及当任期结束时出口家具的权利和办理免税

第2部分 国际组织的官员(除了高级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1、在其任职期间的行为和所作之事免于诉讼和其它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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