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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

  (ii)已在组织中工作过,或参与过工作,或完成过任务的人员,在附录5中第2条规定的豁免。

  (2)依照本条,规定通常得适用于或相关于:

  (a)本法适用的特定国际组织;

  (b)特定的办事处或办事处下的下一级单位;

  (c)特定会议、委员会或使团,或大会、委员会或使团的下一级单位;

  (d)本法适用的特定的国际组织的特定国家代表或本法适用的特定的外国组织的特定国家代表。

  (3)代表

  (a)除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

  (b)本法适用的另一国际组织;或

  (c)本法适用的外国组织

  奉派或出席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召集的国际会议的,并享受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因奉派外出旅行或出席会议时,或当奉派结束正在返回原地或会议结束后,仍有权享有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4)在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的委员会任职或参与组织的工作的,或独自或与他人合作代表组织履行使命的,并享受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的人员,在因委员会工作,参与工作,或履行使命而外出旅行时,或当在委员会工作后,或参与工作后,或履行使命后正在返回原地时,仍有权享受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5)依据第6条,代表:

  (a)除了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

  (b)本法适用的另一国际组织;或

  (c)本法适用的外国组织;

  正在或一直,被奉派或出席,由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的人员,享有规定的或第3条中赋予的特权和豁免,在相同情况下,以上提到的官方代表团的其它成员,也享有同样的特权和豁免。

  (6)正在或曾经代表

  (a)除了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

  (b)本法适用的另一国际组织;或

  (c)本法适用的外国组织

  或在其作为澳大利亚公民的时期内,是此类代表团的成员,那么在此段时期内,其不享有本条规定的任何特权和豁免,除非是关于其作为代表或成员的资格而进行的活动。

第6条 参加特定的国际会议,或在澳大利亚,或澳大利亚领地,或联邦领地的代表团代表享有的特权和豁免


  (1)当

  (a)国际会议正在或即将,在澳大利亚或联邦领地召开; 或

  (b)代表团正在或即将由

  (i)澳大利亚之外的国家;或

  (ii)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或外国组织派遣;

  前往澳大利亚或联邦领土;

  则对总督而言,本法除本条之外的条款,不适用或也许不适用该会议或代表团,但令人满意的是,外交特权和豁免将适用于该会议或代表团,有关法令根据情况做出声明, 宣布有关会议或代表团为本条适用的会议和代表团。

  (2)依照第(3)小条,当会议和代表团根据本法声明属于本条款适用的会议和代表团,

  (a)正在,或曾经作为以下国家或组织的代表:

  (i)除澳大利亚之外的国家;或

  (ii)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或外国组织

  在参加会议或代表团时,就其作为代表的时期而言,享有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权。

  (b)正在或一直作为第1段提到的官方成员,在第1段提到的整个的或任职时期内的任1段时间里,依照具体情况,根据不同的时期享有外交使团里行政和技术人员的特权和豁免。

  (c)在国际组织中,正在或一直作为会议秘书处成员的人员,根据其具体成员身份而进行的活动和工作,享有免于起诉和其它法律程序等豁免。

  (3)正在或一直出席国际会议或从事(本条适用的)代表团工作的人员,在其作为或曾作为澳大利亚公民期间而成为:

  (a)除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的;或

  (b)本法适用的国际组织或本法适用的外国组织的代表或官方团体的成员,根据第2条,其就该时期而言不享有特权和豁免,除非是因其的代表身份所进行的活动和工作而言。

  (4)如果

  (a)本条之后的规定,由于条1的原因;而且

  (b)这些法令在12个月的时期结束前立即生效;

  这些法令就将在12月的时期终止时停止生效。

  (5)如果

  (a)某法令是在本条法令生效之前,而依据本条的法令制定的;

  (b)并且该法令在本条法令生效后的12个月的期限终止前,立即生效,则该法令在12个月的期限终止时终止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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