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及下一章中所说的“指定性有害动植物”指的是由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在国内的分布属于非局部性,且一旦急剧蔓延将给农作物带来严重危害的、需要制定特别的对策进行防除的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
第23条 政府的发生预见工作
第1项 由农林水产大臣指示对指定性有害动植物实施发生预见工作。
第2项 农林水产大臣应在征得都道府县的同意和承诺后制定出防除计划。都道府县必须遵照该计划协助前项的发生预见工作的实施。
第24条 防除计划
第1项 当农林水产大臣根据实施前条第1项的发生预见工作所获得的资料,或考虑到其它事情,认为有必要对指定性有害动植物进行防除时,应制定以地方公共团体、农民、农民组织为主体,以防除指定性有害动植物为主要内容的计划(以下称“防除计划”)大纲,并传达给相关都道府县的知事。
第2项 都道府县的知事在接到前项的指示后,应根据同项大纲的要求,迅速制定与本都道府县防除工作有关的防除计划。
第3项 前项的防除计划中应注明需要实施防除的地区及时间、指定有害动植物的种类、防除内容及其它必要事项等。
第4项 都道府县的知事欲制定或变更第2项的防除计划时必须事先与农林水产大臣进行协商,征得农林水产大臣的同意。但,如果需要按照防除计划实施紧急防除时,只需向农林水产大臣提交紧急防除报告。
第5项 都道府县的知事在征得农林水产大臣的同意或提交了同项但书规定的报告后,应迅速上报与此相关的防除计划。
第25条 对药剂及防除用器具给予补助
第1项 地方公共团体、农民或农民组织按照前条第5项的防除计划实施防除,政府应在预算范围内发给他们购置防除用药剂(包括能够作为药剂使用的物品。以下与此同)及喷雾器、散粉器、烟雾器及其它防除必要器具(以下称“防除用器具”)所需费用的1/2以内的补助金。
第2项 希望获得前项补助金的人,应向农林水产大臣一并递交补助金申请书及其它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文件。
第3项 农林水产大臣对前项递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补助金发放条件的,可以决定发给其补助金。
第26条
(删除)
第27条 药剂的转让等及防除用器具的免费租用
第1项 地方公共团体、农民或农民组织遵照第24条第5项的防除计划对指定性有害动植物实施防除时,在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前提下,可向其转让或以低于时价的价格转让防除用药剂,或免费租用防除用器具。
第2项 由农林水产大臣制定前项规定的出让、转让及租用必要事项。
第3项 农林水产大臣在制定前项所指的必要事项时,必须与财务大臣进行协商。
第4项 为了达到第1项规定的出让、转让及租用的目的,农林水产大臣应该经常配备防除用药剂及防除用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