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项 植物防疫官的着装要求由农林水产大臣规定。
第2章 国际植物检疫
第5条之2 检疫性有害动植物
第1项 本章中的所说的“检疫性有害动植物”指的是由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符合下列各款要求的,即一旦蔓延将给有用植物造成损害的有害动物或有害植物。
第1款 国内是否存在此种病虫害,还未得到最后确认。
第2款 已在国内的局部地区存在,且国家指示预见发生工作部门及其它防除部门采取必要防除措施的。
第2项 农林水产大臣欲制定前项规定的农林水产省令时,应预先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员及有学识、有经验的人的意见。
第6条 限制进口
第1项 如果进口植物(不包括由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基本上不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的、不用于栽培的植物)及其包装容器没有添附由输出国政府机构出具的、注明“经检查未附着检疫性有害动植物”的检疫证书或抄件的,不允许进口。但,不包括下述植物及其包装容器。
第1款 从未设有政府植物检疫机构的国家,进口的植物及其包装容器:按照本章规定需特别进行仔细检查的。
第2款 从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国家进口的植物及其包装容器:该国政府机构通过远程通信线路将检疫证书或抄件发送到第2条第5项的电子计算机中,该电子计算机已将其记录在案的。
第2项 从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地区进口的植物:为了准确实施第8条第1项规定的检查,而需要在该植物的栽培地进行检查时,除遵照前项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由输出国政府机构提供内容为“在植物栽培地进行检查后,未发现其附着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检疫性有害动植物”的检疫证书或抄件,否则不允许其进口。此时,准用同项但书(不包括第1款)的有关规定。
第3项 除去将植物及第7条第1项列出的禁止进口物品作为邮包进口的情况外,一律不允许植物及第7条第1项列出的禁止进口物品在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港口及机场以外的地方入境。
第4项 不允许将植物及第7条第1项列出的禁止进口物品以小型包装物及包裹邮件以外的邮件形式进口。
第5项 当有人收到了以小型包装物及包裹邮件以外的邮件形式寄来的植物及第7条第1项列出的禁止进口物品时,必须马上带着样品向植物防疫站报检。
第6项 属于第1项正文或第2项的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情况时,准用前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
第7条 禁止进口
第1项 不允许任何人进口下述物品(以下通称“禁止进口物品”)。但,用于实验研究的及其它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特殊用途的,在得到农林水产大臣的许可后,可以进口。
第1款 由农林水产省令指定地区发送来的、或经由该地区的植物;属农林水产省令指定的禁止进口物品的;
第2款 检疫性有害动植物;
第3款 土壤或带土的植物;
第4款 上述各款所列物品所用的包装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