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取得汽车或以租赁方式取得不动产--可在取得后的任何时间内发出要求;
(e)对于根据中心与联邦订立的偿付间接税协议的取得(以租赁方式取得不动产的除外)--只能按下列方式发出:
(i)根据协议规定;
(ii)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发出要求的时间,只能以下列方式发送:
(A)与另一个要求一起发出;
(B)联邦秘书组发出另一个要求后至少3个月以后;
(f)对于(d)项或(e)项中没有提到的取得--只能以下列方式发出:
(i)与另一个要求一起;
(ii)中心发出另一个要求之后至少3个月以后。
注:第10C条(e)和(f)的目的是限制中心在一个季度内向同一个人发出要求的数量,将迟延发出要求的程序最小化。
第十D条:间接税特许表--支付方式
对于法案第11C条第(3)款(b)项,应向或为了中心管理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一个接收人或一个账户上支付款项。
第十一条 :放弃特权与豁免权
中心可以放弃本规定中规定的或指定的特权或豁免权。
第十二条 :授权
(1)部长通常情况下或根据授权书、部长签署的书面材料中的规定将本规定第10B条第(1)款(b)项与第(5)款(b)项中规定的部长的权力授予其他人。
(2)代表行使第(1)款中被授予的权力,具有部长行使该权力同样的效力。
(3)第(1)款中的授权不防止部长行使该权力。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特权与豁免权)规定1991》注释:
注释1
本次编辑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特权与豁免权)规定1991》(依照《国际组织法(特权与豁免权)》1963的规定生效)包括《制定法规则1991》第42号修正案,修订内容见下表。
适用、保留或过渡性条款的内容见表A。
《制定法规则》表
┌────────────┬────────────┬────────────┬────────────┐
│年份和号码 │公报中的通知日期 │实施日期 │应用、保留或过渡性条款 │
├────────────┼────────────┼────────────┼────────────┤
│1991年第42号 │1991年3月28日 │1991年6月1日(见第2条和1│ │
│ │ │991年公报的第S98条) │ │
├────────────┼────────────┼────────────┼────────────┤
│2000年第201号 │2000年7月31日 │2000年7月1日(见第2条) │第3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