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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汇及外贸法

  (1)损害国家安全、妨害维护公共秩序或妨碍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2)给日本经济的顺利发展会造成严重不利的影响。

  2、该对内直接投资等,是由与日本国之间没有关于对内直接投资等的条约及其他国际约束的国家的外国投资者所进行的投资,为使这一情况的处理,同日本投资者在该国进行直接投资等(是指相当于前条第二款各项所列的对内直接投资等)受到的处理在实质上同等,认为有必要变更或中止其内容。

  3、从资金的用途及其他情况来看,对已申报的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全部或部分作为依据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的规定须经许可的资本交易,被认为是有必要变更或中止其内容的对内直接投资等。

  4、在根据前款规定,延长不得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等的期限的情况下,在该延长期限未满之前,大藏大臣和主管大臣依据该项规定经过审查,认为按前款规定申报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不属于与国家安全等有关的对内直接投资时,可以缩短该延长期限。

  5、在根据第三款规定延长不得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的期限的情况下,大藏大臣和主管大臣依据该款规定经过审查,认为与依据第一款规定提出申报有关的对内直接投资等属于与国家安全等有关的对内直接投资时,可听取国家外汇等审议会的意见,依据政令的规定,劝告申报者变更或中止该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内容。但是,可劝告变更或中止的期限为,自受理该申报之日起至根据第三款或下一款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之日止。

  6、依据前款的规定听取外汇等审议会的意见的情况下,外汇等审议会根据该事业的性质,提出很难在第三款规定的四个月期限内表明意见时,不能进行该款规定的对内直接投资等的期限将不拘该款的规定,定为五个月。

  7、接到第五款的规定的劝告后申报者应在自接到之日起十天以内,通知大藏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是否承诺该劝告。

  8、依据前款的规定通知承诺劝告的申报者应按照该劝告的要求进行与该劝告有关的对内直接投资等。

  9、根据第七款的规定通知承诺劝告的申报者可不拘第三款或第六款的规定,自该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申报提出之日起不满四个月(根据该款规定延长时为五个月),也可以进行与该劝告有关的对内直接投资等。

  10、接到第五款的规定的劝告申报者没有发出第七款规定的通知或通知不承诺该劝告的时,大藏大臣及行业主管可命令接到劝告者变更或中止该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内容。但是,可命令进行该变更或中止的期间为,自受理该申报之日起至依据第三款或第六款的规定所延长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11、因经济形势的变化及其他事由,大藏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认为依据第一款规定申报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不属于与国家安全等有关的对内直接投资等时,可以对第七款规定通知承诺变更对内直接投资内容的劝告的申报者或被依据前款规定命令变更对内直接投资内容的申报者,取消该劝告或命令的全部或一部分。

  12、除第五款至前款的规定外,变更或中止对内直接投资内容的劝告手续及与劝告相关的事项由政令规定。

  13、关于外国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包含法人及其它团体)为外国投资者,不以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进行的对内直接投资等,该外国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被视为外国投资者,适用上述各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新股认购权的转让



  (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或第2项列出的公司股份的持有者,对其所拥有的股份给予的新股认购权,可以向他人转让。

  (二)除发行新股认购权证书的情况外,前款新股认购权的转让,如果没有公司的书面承诺,则不能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者。

第二十九条 


  (删除)

第三十条 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等的申报及变更劝告等



  (一)居住者与非居住者(包括非居住者在日本开办的分店等,在本条以下同)之间拟转让非居住者实施的工业产权及其他有关技术的权利,或订立有关这些权利的使用权,以及签订或更新关于事业经营的技术指导合同,或者变更该合同的条款(以下本条、第五十五条之六及第七十条称“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等”),如果在这些当中有政令规定的属于需要经第三款规定的审查的,依据政令的规定,事先必须把签订该引进技术合同的条款及其他政令规定的事项,向大藏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申报。

  (二)就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等提出前款所规定的申报的居住者,自大藏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受理该申报之日起至经过30天之日止,不得签订有关该申报的引进技术合同等。但是,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大藏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从该申报的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的技术种类及其他方面来看,认为该申报的签订技术引进合同等不属于依据下款规定需要审查的技术引进合同等时,可以缩短该期限。

  (三)在接到第一款规定的申报的情况下,大藏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认为有必要审查该申报的引进技术合同等是否是会发生下列任何事态的引进技术合同等〔仅限政令所规定的与有日本参加的多国间条约及其他国际公约(以下在本款称“条约等”)成员国的非居住者间签订的引进技术合同等,在取消其限制上没有基于该条约等的义务的、或者与该条约等的成员国以外的非居住者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等,该国被视为该条约等的成员国而无该义务的。下一款及第五款中称“签订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引进技术合同等”〕时,可以延长不得签订与该申报有关的引进技术合同的期限。期限为自受理之日起四个月。

  1、损害国家安全、妨碍维护公共秩序或妨碍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

  2、给予日本经济的顺利发展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四)大藏大臣及行业主管大臣,在依据前款的规定延长了不得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等的期限的情况下,根据该款规定的审查结果,在该延长期限未满之前,认为依据第一款规定申报的该引进技术合同等不属于与国家安全等有关的引进技术合同等时,可以缩短该延长的期限。

  (五)大藏大臣和行业主管大臣,在依据第三款的规定延长不得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等的期限的情况下,根据依据该款规定进行审查的结果,认为与依据第一款规定的申报有关的签订引进技术合同等属于签订与国家安全等有关的引进技术合同时,可听取外汇等审议会的意见,依据政令的规定,劝告该申报者全部或部分变更或中止引进技术合同等的相关条款。但是,可劝告变更或中止的期限为,自受理该申报之日起至依据第三款或下款的规定所延长的期限届满之日止。

  (六)依据前款的规定,在听取外汇等审议会的意见的情况下,外汇等审议会鉴于该申报项目的性质,表示在第三款规定的四个月的期限内难以表明意见时,可不拘该款的规定,将不得签订该款规定的引进技术合同等的期限定为五个月。

  (七)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至第十二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依据第五款规定提出劝告的情况,关于必要的技术性问题,由政令规定。

  (八)以上各款规定,不适用于签订与非居住者在日本独自开发的技术有关的引进技术合同等,以及其他政令规定的技术引进合同等。

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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