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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汇法令


  第1款:进行与属于特定业种的事业有关的对外直接投资可能会发生《法》第23条第4项各款所列事态,并属于由财务省令规定的该特定业种的事业。

  第2款:进行与在特定地区的事业有关的对外直接投资可能会发生《法》第23条第4项各款所列举的事态,并属于由财务省令规定的该特定地区的事业。

  第3款:在特定地区从事与属于特定业种的事业相关的对外直接投资可能会发生《法》第23条第4项各款所列举的事态,并属于财务省令规定的特定地区进行财务省令规定的特定业种的事业。

  第2项:《法》第23条第1项规定的申报,应在拟进行与前项各款列举事业相关的对外直接投资之日的前2个月以内,依据财务省令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3项:《法》第23条第1项规定的由政令确定的事项如下:

  第1款:申报者的姓名及住址或居所(如是法人,要有其姓名、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及代表者的姓名);

  第2款:对外直接投资的内容;

  第3款:对外直接投资的实施日期;

  第4款: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理由;

  第5款:其他财务省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4项:《法》第23条第3项规定的由政令规定定的证券的取得或金钱的借贷,为居住者进行的下述证券的取得或金钱的借贷(只限借贷期超过一年的):

  第1款:该居住者拥有依据外国法令设立的法人(以下在本款内称“外国法人”)的股份数或出资额占该外国法人已发行的股份总数或出资金额的总数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以上及与此相当而符合财务省令的规定时,取得该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

  第2款:该居住者拥有外国法人的股份数或出资金额占该外国法人已发行股份的总数或出资金额总数的比例达百分之十以上时,取得该外国法人以及与此类似的财务省令规定的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对该外国法人的贷款。

  第3款:除前两款所列者外,该居住者与外国法人之间存在派遣负责人、长期供应原料及其他财务省令规定的永久性持续关系,而取得该外国法人发行的证券或对该外国法人的贷款。

  第13条 劝告或命令的送达等
  第1项:依据《法》第23条第4项及第9项的规定的劝告和命令,按邮政送达或递交送达,应向收取送达者的住所、临时居所或营业所送达记载该劝告和命令内容的文件。

  第2项:根据通常的邮政办理发出前项规定的文件后,该邮递物,在通常应到达的时间,推定为已经送达。

  第3项:财务大臣根据通常邮政办理发出第一项规定的文件时,对应接受该文件的领受者的姓名(法人时为其名称)、收信地址和发出该文件的年月日,必须做出足够确认的记录。

  第4项:第一项列举的递交送达,由该行政机关的职员(包括根据《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从事第26条第3款或第5款所列事务的日本银行职员)在应送达第一项规定的文件的场所,将其送达文件交给应接受该文件的领受者。但是,在应接受该送达文件的领受者无异议时,也可在其他场所交给该文件。

  第5项:在以下述各款所列的情况下,第一项所示的递交送达,可以为依据前项规定的交付,按各款确定的行为进行。

  第1款:在应送达的场所没有遇到应接收第一项规定文件的领受者时,把该文件交给对领受送达文件相当通情达理的雇员或其他从业人员或同居者(下项称“雇员等”)。

  第2款:应接受第一项规定的送达文件的领受人及其他雇员等,不在应送达的场所时,或上述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该文件时,则将该文件留置在应送达的场所。

  第6项:根据《法》第26条第6项规定的通知,必须按财政省令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14条 须经经济产业大臣许可的特定资本交易等
  《法》第24条第1项规定的特定资本交易(以下称“特定资本交易”)是,基于下述合同的与发生债权等相关的交易(在为进行国际商业交易的结算进行的交易,从该交易有关的债权发生到消灭,其期间在一年以内的除外):

  第1款:在由进口货物居住者按该货物的进口合同而与该进口合同的对方签订的贷款合同中,以该贷款合同的债权金额和该进口货物的价款全部或部分相抵消(包括实质的抵消和承认的抵消,下项同)为其内容的合同。

  第2款:在由出口货物的居住者按照该货物出口合同与该出口合同的对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以该借款合同的债务金额同该出口货物的价款全部或部分相抵消为其内容的合同。

  第3款:出口或进口货物的居住者与非居住者之间履行的保证合同如下:

  1)按照有关该货物进口或出口的投票条件履行的保证合同。

  2)直接伴随该货物的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的履行保证合同、该货款的预收款或预付款的返还保证合同、以及该货物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且按这些合同的规定而履行的其他保证合同。

  第4款:作为与矿业权、工业所有权及其他类似权利的转移及这些权利的使用的设定(以下本条中称“矿业权等的转移等”)相关合同的当事方的居住者,根据该矿业权等的转移等的合同,与合同对方间的金钱的贷出合同或借入合同中,以根据该贷出合同及借入合同将债权及债务的全额与矿业权等的转移等的折价的全部或部分相销为内容的。

  第5款:作为与矿业权等的转移等的合同的当事方的居住者根据该合同与非居住者间的保证合同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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