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项:长官权限中的下列部分〔第1款至第9款所列内容指《证券交易法》第67条第1项规定的证券协会让外国证券公司分店的外勤人员(指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1项规定的外勤人员)从事根据《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七第1项的规定的登录事务相关的该事务的权限除外〕委任给管辖外国证券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财务局长(当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管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
第1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3项的规定受理登记申请书;
第2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5项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3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6项及第64条之二第2项及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五第2项中适用的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发出通知;
第4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二第1项的规定拒绝登记;
第5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二第2项中适用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审问;
第6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四的规定受理申报;
第7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五第1项的规定取消登记及发出停止职务命令;
第8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五第2项中规定中适用的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讯问;
第9款:根据法第32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六的规定注销登记;
第10款:根据法第36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的规定做出处分中第5款所列审问及第8款中所列讯问有关事项。
第22条
第1项:根据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由金融厅长官委任的权限中,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委任给委员会的法第31条规定的权限,委任给管辖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所在地的财务局长(当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管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但不应妨碍委员会自身的权限。
第2项:前项规定的委员会的权限,有关第21条第3项中规定的外国证券公司的分公司等的部分权限,除同项中规定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外,管辖该所属分公司等的所在地的财务局长(当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管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也可行使。
第3项:根据前项规定命令外国证券公司的所属分公司等提交报告及资料等并进行检查(以下本项内称“检查等”)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在认为有必要对该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及该所属分公司等以外的所属分公司(以下本项中称“其他所属分公司等”)进行检查时,可对该主要分公司及其他所属分公司进行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