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款:根据法第7条第1项及第12条第4项的规定做出认可;
第2款:根据法第7条第3项的规定附加认可条件;
第3款:根据法第8条第1项的规定受理认可申请书;
第4款:根据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选任职务代理人及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发出支付命令;
第5款:根据法第12条第1项及第3项、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4项及第34条第3项及第6项法第20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52条第1项、法第22条第1项及法第23条第1项及第4项的规定受理申报;
第6款:根据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34条第4项及第45条但书及法第17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51条第2项但书的规定做出承认;
第7款:根据法第15条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受理文件;
第8款:根据法第15条第4项、法第19条第2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60条的规定发出命令;
第9款:根据法第16条的规定受理文件或材料;
第10款:根据法第24条第1项及第2项、法第25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56条之二及法第26条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56条之三的规定做出处分;
第11款:根据法第27条的规定发出公告;
第12款:根据法第29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审问(仅限有关法第3条第1项的拒绝登记有的关内容);
第13款:根据法第29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讯问;
第14款:根据法第29条第3项的规定发出通知(仅限有关法第3条第1项登记有关事项);
第15款:根据法第31条第1项(包括法第33条第3项中有关适用情况)及第2项的规定命令提出报告及资料并检查(根据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得到证券交易等监督委员会的委任的内容除外);
第16款:根据法第33条第1项的规定受理委托及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陈述意见;
第17款:根据法第36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的规定,就第12款所列审问及第13款中所列讯问有关的事项做出处分;
第3项:在前项第15款中所列权限中有关与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以外的分公司、该外国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进行交易者、法第31条第1项中规定的特定法人等及同条第2项中规定的特定金融机构(以下本项及下项中称为“从属分公司等”)的权限,除在前项中规定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外,管辖该从属分公司等的所在地(该交易者为个人时其住处及住地)的财务局长(该所在地为福冈财务支局的管辖区时为福冈财务支局长)的也可以执行。
第4项:根据前项的规定命令外国证券公司的所属分公司等提出报告及提交资料并检查(以下本项内称“检查等”)的财务局长及福冈财务支局长,可以在认为有必要对该外国证券公司的主要分公司及该所属分公司等以外的所属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可以对该主要分公司及该所属分公司等以外的所属公司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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