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该外国证券公司;
②、该外国证券公司的要员及主要股东;
③、②中所列人士的亲属;
④、①至③所列人士拥有该法人等以外的法人等(以下本款内称“其他法人等”)的发行股票总数及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票及出资情况下的该其他法人等及要员;
2)以上①~④中所列人士及曾任该外国证券公司的要员及其雇员占该法人等的董事及有代表权的董事的半数以上。
第3款:符合内阁府令中规定的相当于前两款中所列法人等。
第2项:在适用前项规定时,由内阁府令规定判定股票及出资的所有的必要事项。
第12条之一 特定金融机构的范围
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1项及第3项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金融机构,为《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第1条之九各款所列金融机构。
第12条之二 有关记载交易概要等的书面递交的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的《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的适用
《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第15条之四的规定适用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
第12条之三 有关交付交易报告的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方法的《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的适用
《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第15条之五的规定适用于法第14条第1项中《证券交易法》第41条第2项中适用的该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
第13条 有关损失补偿的适用除外交易
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42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政令所规定的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第16条规定的债券等附带回购条件的买卖中,外国证券公司的分公司自己为筹措资金而进行的交易(包括其他的因债券等的附带回购条件的买卖对手不足而为筹措资金而进行的交易)。
第14条 从分别保管对象中排除的交易
《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第16条之二的规定适用于法第14条第1项中适用的《证券交易法》第47条第1项规定的政令的规定的交易。
第14条之二 有关就为顾客的有价证券提供担保行为的利用信息通信技术方法的《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的适用
《证券交易法实施令》第16条之二的规定适用于法第14条第1项中的《证券交易法》第47条之二第2项中适用的该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的情况。
第15条 有关业务及财产状况的说明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