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条
对符合以下各款条件的人员,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者并罚。
第1款:在提交的第4条规定的申请书及附加文件中做假者
第2款:未提交第15条第1项规定的营业报告、同条第2项规定的报告、第16条第1项或第2项规定的文件或同条第1项规定的书面材料,及在提交的营业报告、报告、文件、书面材料中做假者
第3款:未将第15条第3项规定的说明文件或第20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52条第3项规定的书面材料提供公众阅览,及在供公众阅览的说明文件或书面材料的内容中做假者
第4款:未按照第20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提交申报,及提交虚假申报者
第5款:未制作或保存第21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88条规定的文件及制作虚假文件者
第6款:未提交第21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88条规定的报告,及提交虚假报告者
第7款:未提交第23条第1项或第4项规定的申报,及提交虚假申报的人。
第8款:未做第23条第3项规定的公告及做虚假公告者
第9款:未提交第31条规定的报告或资料、及提交虚假报告或资料者
第10款:拒绝、防碍及逃避第31条的规定及第36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187条第4款规定的检查者
第11款:未提交第33条第3项适用第31条第1项规定的报告或资料、及提交虚假报告或资料者
第12款:拒绝、防碍及逃避第31条第1项规定的检查者。
第48条
符合下列各款者,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处以一百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并罚:
第1款:未取得第7条第1项规定的认可而从事该项各款所列业务者
第2款:违反第7条第3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29条之二第1项规定的附加条件者
第3款:违反第12条第4项的规定者
第4款:未得到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4条第4项中规定的承认而从事该法第2条第8项各款所列业务以及经营该法第34条第1项规定业务及同条第2项各款所列业务以外业务者
第5款:提交虚假的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2条之二第5项规定的申请书及文件者
第6款:违反第14条第3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2条之二第2项的规定者
第7款:违反根据第24条第1项的规定做出的停业处分者(仅限于第7条第1项的认可有关部分);
第8款:违反第32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者。
第49条
在前条第6款的情况下,犯人及知情的第三者得到的财产上的利益予以没收。在无法全部或部分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第50条
符合下列各款者处以六个月以下徒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并罚:
第1款:违反第3条第2项的规定者
第2款:提交作假的第8条规定及第32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64条第3项及第4项的规定的申请书及附加文件者;
第3款:违反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0条的规定不提交文件,以及提交未记载同项中所规定的事项或虚假的文件者;
第4款:违反第14条第2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5条的规定者。
第51条
符合下列各款者处以三十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1款:未根据第12条第1项及第3项的规定、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4条第3项及第6项的规定及第22条第1项的规定提出申报,及做假申报者
第2款:违反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32条第1项或第3项及第47条之二的规定者
第3款:未根据第14条第1项适用《证券交易法》第41条的规定提交交易报告书,以及提交作假的交易报告书者
第4款:违反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命令者
第5款:未根据按第32条适用《证券交易法》第64条之四的规定做申报,及做虚假申报者
第52条
第1项:法人(包括非法人团体有确定的代表者及代理人的,以下本项同)的代表者及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雇员及其他从业者,在该法人及自然人的业务及财产方面有下列违反规定的行为时,除予以惩罚外,还对该法人处以各款规定的罚款,对该自然人处以各条的罚款。
第1款:违反第45条第3款及第46条
三亿日元以下罚款;
第2款:违反第47条第1款至第6款,第9款及第10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