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项:主管大臣认为有必要执行本法律时,可以让海外商品交易业者向其提出报告,或派遣工作人员到海外商品交易业者的办公室检查帐目、文件材料等。
第2项:根据上项规定执行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应携带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书,并向有关人员出示。
第3项:第1项所规定的进入检查的权限,不能解释为是为了进行犯罪搜查而批准的权限。
第13条 期货交易成交价格的推定
第1项:客户根据与海外商品交易业者缔结的海外期货合约,不确定价格而发出卖出订单时,可以推定为,在与该订单相关的海外商品市场中进行与该订单相关的且与其种类及日期相同的期货交易(以下在本项内称作“同一期货交易”)的那一天,即相当于该海外商品交易业者接受该订单日期的第二天以后最近的时间内(如果客户在该订单中规定了卖出时间时,该时间就相当于其规定的时间),以该海外商品市场行情中同一期货交易中的最高的价格来完成该项卖出订单。
第2项:上一项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客户根据与海外商品交易业者缔结的海外期货合约不确定价格而发出买进订单的情况。此时,只要把该项目中的“卖出”改成“买进”,把“最高价格”改成“最低价格”。
第14条 不适用条款
第1项:第3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海外商品交易业者以外的当事者为了营业或作为营业而缔结的受托在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为内容的合约。
第2项:第4条至上一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海外商品交易业者以外的当事者为了营业或作为营业而缔结的海外期货合约。
第15条 过渡措施
根据本法律制定或废除命令时,在命令中,可在因制定或废除而产生的必要的范围内规定定所需的过渡措施(包括与处罚相关的过渡措施)。
第16条 主管大臣
本法律中的主管大臣是指经济产业大臣及掌管海外商品市场期货交易的目的物--商品的流通的大臣。
第17条 处罚
触犯下述任何一款者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1款:违反第9条之规定者。
第2款:违反了第11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