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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受托在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的相关法律


  第5条 提交有关缔结海外期货合约及客户发出买卖指令的书面材料
  第1项:海外商品交易业者在缔结海外期货合约时,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应及时向客户提交下述各款规定的明确有关该海外期货合约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1款:海外商品市场的名称及该海外商品市场的开设地以及在该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的期限及标的物--商品的种类。

  第2款:第2条第6项中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事项及客户就这些事项发出指令的方法。

  第3款:海外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商品及其等价物的交割方法或因转卖、回购这种商品而造成的差价的交割方法。

  第4款:海外商品市场表示行情所使用的外国货币的单位及将该外国货币单位换算成本国货币单位的换算方法。

  第5款:客户根据海外期货合约应交付委托保管的金钱、有价证券等物品(以下称“保证金”)的种类和价值及客户交付、退还保证金的方法。

  第6款:海外商品交易业者征收客户手续费的比率及征收方法。

  第7款:除上述各款要求外,还有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2项:海外商品交易业者收到客户按就第2条第6项中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事项发出的指令(以下称“客户的买卖指令”)时,应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及时向客户提交注明有该客户的买卖指令内容的书面材料,即接受该客户买卖指令的日期及该项目中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所有事项等。

  第6条 提交有关收到保证金的书面材料
  海外商品交易业者收到保证金后应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及时向客户提交记有相关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7条 提交有关期货交易成交的书面材料
  海外商品交易业者在有关海外期货合约的卖出或买进成交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客户提交有关成交的卖出或买进的价格和数量及成交日期等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相关事项的材料。

  第8条 对客户买卖指令的限制
  第1项:海外商品交易业者自缔结海外期货合约之日起14天内不能接受客户基于该海外期货合约的买卖指令。但是,在海外商品交易业者的办公室的客户发出的买卖指令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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