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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受托在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的相关法律

受托在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的相关法律
(1983年7月16日 法律65号 修改:1999年12月22日 法律160号)

  第1条 目的
  本法律的目的是,通过确保受托在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活动公平合理以及防止该期货交易的委托者受到损害,保护该期货交易的委托者的利益。

  第2条 定义
  第1项:在本法律中所谓的“期货交易”就是,当前,买卖双方当事者约定在将来的特定时间进行该交易的标的物--商品或其等价物的交易,并可以在该商品的转卖或买进时,通过差价的交割进行清算。

  第2项:在本法律中所谓的“海外商品市场”是地处国外并且进行商品(有价证券、货币及其他类似的东西等政令指定的商品除外)期货交易的市场,是由政令指定的市场。

  第3项:根据前一项的规定,对该海外商品市场的每一个期货交易标的物--商品都将进行指定。

  第4项:在本法律中所谓的“受托在海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是指,接受委托在海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或负责其委托的中介、转交或者代理。

  第5项:在本法律中所谓的“海外商品交易业者”是指,以受托在海外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为业者(以受托在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为业者,不包括根据本法以外的法律确保受托在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的公平合理及防止该期货交易委托者受损之规定的受限制者等政令指定者)。

  第6项:本法律中所谓的“海外期货合约”就是以受托在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等为内容的合约,它规定了海外商品交易者要进行的卖出或买进的种类、卖出或买进商品的相关价格、数量和日期以及其他经济产业省令所规定的事项,并按照客户的指令进行卖出或买进或订货。

  第3条 不符合海外期货合约的合约
  不符合海外期货合约的以受托在海外商品市场进行期货交易为内容的合约将是无效的合约。

  第4条 在海外期货合约缔结前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海外商品交易业者在缔结海外期货合约时,根据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在缔结该海外期货合约之前,应向客户提交记载有海外期货合约的内容及其履行该合约的相关事项、经济产业省令的规定等与该海外期货合约有关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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