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 保守秘密的义务
除有正当理由外,临床实习外国医生或临床实习外国牙科医生不得将业务上获得的秘密向他人泄露。不再是临床实习外国医生或临床实习外国牙科医生后,其要求也与此相同。
第13条 《保健员助产士护士法》特例
第1项:临床实习外国医生在进行临床实习时适用《保健员助产士护士法》(1948年法律第203号)第30条的规定,该条中的“《医生法》(1945年法律第201号)”,用“涉及外国医生或外国牙科医生进行临床实习的《医生法》第十七条及《牙科医生法》第十七条特例的相关法律”替代。
第2项:临床实习外国医生或临床实习外国牙科医生在进行临床实习时适用《保健员助产士护士法》第31条第1项的规定,该项中的“《医生法》或《牙科医生法》(1948年法律第202号)”,用“涉及外国医生或外国牙科医生进行临床实习的《医生法》第十七条及《牙科医生法》第十七条特例的相关法律”替代。
第14条 《诊疗放射线技师法》特例
临床实习外国医生或临床外国牙科医生在进行临床实习时,尽管有《诊疗放射线技师法》(1951年法律第226号)第24条规定,但仍可开展该法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业务。
第15条 《牙科技师法》特例
临床实习外国牙科医生在临床实习中,自行为患者实施的《牙科技师法》(1955年法律第168号)第2条第1项正文规定的行为,可视同该项但书规定的行为。
第16条 删除
第17条 与法务大臣的协商
厚生劳动大臣在拟给予许可时,应事先就被许可者符合第3条第2项第1款所示标准,与法务大臣协商。
第18条 删除
第19条 处罚规则
第1项:违反第12条规定泄露他人秘密者,要处以六个月以下徒刑或十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2项:前项罪行必须在有人提出控告时方可提起公诉。
第20条:违反适用于第11条第1项的《医生法》第24条或《牙科医生法》第23条规定者,要处以十万日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