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款:认为不符合第3条第2项第1款或第5款所示标准时。
第2款:属于第3条第4项各款所示人员时。
第3款:违反第3条第6项规定的条件时。
第4款:违反本法律或以本法律为依据的命令时。
第7条 许可证的返还
在许可失去效力时,获许可者必须在五日之内,将临床实习许可证返还给厚生劳动大臣。
第8条 临床实习指导医生及临床实习指导牙科医生的认定
厚生劳动大臣可根据申请,认定符合下列各款所示标准的医生或牙科医生为临床实习指导医生或临床实习指导牙科医生。
第1款:具有有关医学或牙科医学的专门知识与技能。
第2款:拥有理解、运用第3条第2项第4款及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外语能力,不会给临床实习的指导、监督造成困难。
第3款:对临床实习的指导、监督工作富有热忱、富有见解。
第9条 职务及责任
临床实习指导医生或临床实习指导牙科医生要实际指导、监督临床实习外国医生或临床实习外国牙科医生的临床实习,在指导、监督时,要努力使临床实习切实进行。
第10条 取消认定
第1项:厚生劳动大臣在临床实习指导医生或临床实习指导牙科医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况时,要取消上述认定。
第1款:已不再是医生或牙科医生。
第2款:依据《医生法》第7条第2项规定被责令停止医生职业时,或依据《牙科医生法》第7条第2项规定被责令停止牙科医生职业时。
第2项:在临床实习指导医生或临床实习指导牙科医生违反本法律,或不符合第8条各款所示标准时,厚生劳动大臣可取消认定。
第11条 记载诊疗记录等
第1项:《医生法》第24条或《牙科医生法》第23条的规定适用于临床实习外国医生或临床实习牙科医生。
第2项:临床实习指导医生或临床实习指导牙科医生在实际指导临床实习外国医生或临床实习外国牙科医生的临床实习工作时,要根据适用于临床实习外国医生及临床实习外国牙科医生的前项所述《医生法》第24条第1项或《牙科医生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在诊疗记录上记载上述内容,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