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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95海关关税法

  (1)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如果在一览表3或一览表4税率栏中提及关于货物的百分比或其部件、构件和成份价值的百分比,则

  (a)该百分比是指货物或其部件、构件和成分价值的百分比;

  (b)该百分比是关税税率。

  (2)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货物的部分、件、成份的价值由首席执行官决定。

  第十条 由词语来描述的税率
  (1)在本法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第16章、第18章税率栏(section)或任何税率栏中的“免税”一词,即为该项目商品的税率。

  (2)除非出现相反意思,税率栏中的任何可据以征税的词或数字即为该商品的税率。

  第十一条 税率-税率的分级
  (1)依据本条第2款,如词语“自从”后跟的日期被规定在c项或d项中,则

  (a)货物据以分类的税则第三栏中的税率或

  (b)该货物所适用的一览表4第三栏中的税率,

  自该确定之日起生效,具体视情况而定。

  (c)该税目第二栏;或

  (d)一览表4中该税目下第二栏;

  (2)如果

  (a)据以划分货物的税目的第三栏的关税税率;或

  (b)列明于一览表4中该货物税目下第三栏的关税税率,

  自确定之日生效,那么在计算用于国内消费的进口货物或其一部分的关税时,

  (c)该税率仅适用于从该税率生效日后(含当日)的货物;

  (d)如果该类货物有远期税率,则本税率不应适用于远期税率生效(含当日)后的货物。

  第十二条 适用特殊税率的国家和地区的划分
  本法内

  (a)一览表1第一部分第一栏为南太平洋岛国;和

  (b)一览表1第二部分第一节第一栏和第三部分第一栏内的国家为发展中国家;

  (c)一览表1第二部分第二节第一栏及第三部分第一栏内的国家为发展中国家;

  第十三条 货物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或制品的情形
  只有出于《1901年海关法》的目的,根据该法第八部分第1A节的规定,货物为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或制品时,货物方可认为是某一国或地区的产品或制品。

  第十四条 适用本税则所涉及的国家和地区
  (1)根据第2款

  (a)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NZ,则该税率适用于新西兰;和

  (b)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PNG,则该税率适用于每个南太平洋岛国;

  (c)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FI,则该税率适用于每个南太平洋岛国;

  (d)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DCT,则该税率适用于香港、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省。

  (e)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DCS,则该税率适用于第一部分第二章所列明的发展中国家(但本条d项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除外)。

  (f)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DC,则该税率适用于第一部分第3章所列明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

  (g)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了南太平洋岛国或发展中国家的名称或其缩写,则该税率适用该南太平洋岛国或发展中国家。

  (h)如果列于税率栏的关税税率上加注了CAN,则该关税适用于加拿大。

  (2)如果一发展中国家或南太平洋岛国同时享受加注FI、DC、DCS或DCT税率和加注基本国缩写的税率时,不适用加注了FI、DC、DCS或DCT的关税税率。

第二部分 关税

  第十五条 征税关税
  本法仅适用于

  (a)1996年7月1日后(含当日)向澳大利亚进口的货物;及

  (b)下列货物:

  (i)1996年7月1日前进口到澳大利亚的货物;及

  (ii)该日起(含该日)进口或再次进口用于国内消费的商品。

  第十六条 关税的计算
  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货物关税应当以下列方式计算:

  (a)如果货物不是优惠国的产品或制品,则参照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列出的一般税率;

  (b)如果货物是新西兰的产品或制品,并且,

  (i)当适用于新西兰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c)如果货物为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巴布新几内亚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d)如果货物为加拿大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加拿大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参照列于该税则第三栏中的一般关税税率;

  (e)如果货物为南太平洋岛国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南太平洋岛国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f)如果货物为香港、韩国、新加坡或台湾省的产品或制品:

  (i)依据以下(ii)和(iii)目规定,参照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的关税税率;

  (ii)依据(iii)目规定,当适用于一览表1第2部分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i)当适用于香港、韩国、新加坡或台湾省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g)如果货物为一览表1第2部分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制品(香港、韩国、新加坡和台湾省除外),

  (i)当适用于此类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参照该税则第三栏中列出的一般关税税率;

  (h)如果货物为一览表1第3部分中规定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此类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列于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第三栏中时,则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第十七条 货物组件的税率
  (1)依据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如果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包含2个或多个对货物进行描述的词组,并且以词语“就……”开头,则对于首先提到的货物,应交纳的关税为:

  (a)如果该货物是2个或多个词组涉及的货物的组件,应交纳的关税为根据本条第3款计算得出的,这些词组各自涉及的货物的税额总和;

  (b)如果该货物只是其中一个词组涉及的货物的组件,应交纳的关税为根据本条第3款计算得出的、该词组涉及的货物的税额。

  (2)如果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中出现“就剩余物”等词,则为本条之目的,这些词构成一个词组,并且出现在该词组中的“剩余物”一词应当被视为是指下列货物:

  (a)可成为根据该税则可划类的货物之组件的所有货物;以及

  (b)根据该税则可划类的所有货物;

  但该税则中另一词组涉及的货物除外;

  (3)根据本法第十七条计算得出的、本条第1款中所指出的词组所涉及的货物组件的关税,在计算时应当被视为有下列情形:

  (a)据以划分完整货物的税则是包含了该词组的税则;并且

  (b)该税则第三栏中的、该词组所涉及的货物组件的关税税率为该税则中列出的唯一税率。

  第十八条 优惠关税的计算
  (1)依据本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如果一览表4中的税目明显适用于货物,则当根据该税目此类货物应交纳的关税比在没有本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一览表3中适用于该货物的税则所应交纳的关税少时,该税目只适用于该货物。

  (2)为本条第1款之目的,根据一览表4税目的规定应交纳的货物关税额按以下方式计算得出:

  (a)如果该货物并非优惠国的产品或制品,则参照该税目第三栏中列出的普通税率;

  (b)如果该货物是新西兰的产品或制品,

  (i)当适用于新西兰的关税税率列于该税目第三栏时,参照该关税税率;

  (ii)否则,免除关税;

  (c)如果该货物是巴布亚新几内亚的产品或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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