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海关关税法
编辑信息
本法是经修改的1995年第147号法律,本版是2001年1月1日在考虑了最新至2000年第116号法律所做修改后编辑的。
当日尚未生效的修改文本已补充在注释部分。
本法由位于堪培拉的司法部立法起草办公室整理。
内容
第2卷包括:一览表3(部分)
第3卷包括:一览表3(部分)
第4卷包括:一览表3(部分)
第5卷包括:一览表3(部分)
第6卷包括:一览表4
注释
《1995年海关关税法》使用者导读
本导读的目的在于对本法的实施和组成做一个概述。
本法的实施
本法对向澳大利亚进口的货物征收关税。
为计算特定货物的应征关税,对列于一览表3中的主要关税应制定参考。该关税根据澳大利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货物作了分类。
适用于特定货物的关税税率由该货物所属类别决定,除非根据一览表4适用更低的关税税率。
根据一览表4,在特定情况下,向澳大利亚进口货物包括为特定人或机构,或为特定行业之用而进口货物,可以适用比根据一览表3而适用的普通税率更低的关税税率。
一览表3中的关税税率以及一览表4中的关税减让税率可以根据相关货物进口日期或出口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或两者的情况而变动。
本法的组成
本法由3个部分和4个一览表组成。
第一部分:本部分涉及了解海关关税的组成和运转所需的主要概念。
第二部分:本部分涉及海关关税的征收,并且列出了特定货物应交纳关税的计算方法。
第三部分:本部分涉及自1996年7月1日起对《1987年海关关税法》的废除,并且提供了该法最后实施阶段的详细情况。
一览表1:列出了可以根据澳大利亚关税优惠制度适用特殊关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
一览表2:列出了决定货物所属主要关税类别的一般解释规则。
一览表3:列出了主要关税。
一览表4:确定了可以适用优惠税率的货物类别,规定了可能适用于此类货物的关税优惠税率。
全称--本法是一部征收关税、废除《1987年海关关税法》以及用于相关目的的法律。
第一章 序言
第一条 简称[见注释1]
本法可以援引为《1995年关税法》。
第二条 生效
本法自1996年7月1日起生效。
第三条 定义
(1)除非出现相反意思,在本法中:
一览表1中规定的国家或地区的“缩写”是指该一览表中规定的,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对应的缩写。
“税额”包括免税在内。
“澳大利亚国内能够生产的”与《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中的“澳大利亚国内能够生产的”含义相同。
“章”是指一览表3“类”下的“章”。
“栏”是指一览表1中的“栏”。
“货物的组件”包括:
(a)该货物的某个部分、组件、成份;及
(b)附件
“公约”是指1983年6月14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发展中国家”是指:
(a)第十二条b项中定义的发展中国家;或
(b)第十二条c项中定义的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的地区;或
(c)中国香港,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省。
“关税”是指根据第十五条所征收的海关税。
“国内税目”(excise item)是指《1921年国内税法》一览表中的“目”(item),“子目”,“款”(paragraph)或次款(subparagraph)。
“南太平洋岛国”是指第十二条a中定义的南太平洋岛国。
“普通税率”是指除适用于优惠国以外关税税率的所有税率。
“税目”是指一览表3中的税目。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与《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中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有相同含义。
“归类规则”是指一览表2中列出的,公约规定的一般归类规则。
本法一览表3第27章中货物的“标记”是指出于该类关税的目的,根据《1921年国内税法》第5C条制定的条例规定的,作为燃料标记的一种化学添加剂。
“优惠国”指:
(a)新西兰;或
(b)巴布亚新几内亚;或
(c)南太平洋岛国;或
(d)发展中国家;或
(e)加拿大。
“澳大利亚国内生产”与《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中的“澳大利亚国内生产”有相同含义。
“税率栏”是指:
(a)一览表3中的第三栏;或
(b)一览表4中的第三栏。
“子目”是指税目的子目
“可替代货物”与《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中的“可替代货物”有相同含义。
“税收文书”是指:
(a)众议院通过的关税草案(不论是否在本法生效前);或
(b)根据《1901年海关法》第273EA条发布的通告(无论是否在本法生效前);
(c)根据《1901年海关法》制订的命令、决定或法规。
“价值”是指根据《1901年海关法》第八部分第2条(division)计算或确定的货物的海关价值。
(2)在一览表3中,除非出现相反意思,“类”(section)是指第3部分中的“类”
第四条 一览表3中的税目
(1)在一览表3中
(a)下面两者之一:
(i)第一栏中的4位数;或者
(ii)第一栏中与第二栏中破折号不对应的8位数目,
表示税目的开头部分。以及
(b)第一栏中与第二栏中破折号对应的5位数、6位数、7位数或8位数,表示该数字所在的子目的开头部分。
(2)在本法或/及其修正案或其它任何有关的征税工具中;
(a)税目可以用税目的前几位数字表示
(b)子目可以用子目的前几位数字表示
第五条 一览表4中的各项
(1)在一览表4中,第一栏中的任何一个数字或数字加上一个字母表示一个税目开始。
(2)在本法及其修正案中或与本法有关的税收法律文件中,任何一个项目都可由和该项起始处的数字或数字和字母组合后的“项目”来表示。
第六条 税则分类
本法中提及的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即:
(a)所提及的在其第三栏中列明了关税税率的税目或子目;
(b)货物据以分类的税目或子目。
第七条 一览表3中的归类规则
(1)据以划分货物类别的税则必须依照总规则确定,
(2)如果子目的第二栏货物名称加注了NSA字样,则该货物不包括第二栏与本子目以同一开始的前一项子目。
第八条 第四部分的适用
(1)根据本条第2款,如果某种货物符合某税目第二栏的规定,则可归入该税目。
(2)如果货物符合一览表4中两个以上税目第二栏的规定,则该货物应按如下归类:
(a)可交纳较少货物关税的规定;
(b)如果有两个或多个此类规定,则为最后发生的规定。
(3)在一览表4中
(a)“关税减让命令”包括:
(i)在《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生效前,依据《1901年海关法》第15A部分制定的商业关税减让命令;
(ii)根据现行的《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第20条规定继续有效的《1901年海关法》制订的商业性关税减让命令;
(b)所指《1901年海关法》第269Q条包括:
(i)在《1992年海关立法(关税减让和反倾销)修正法》生效前有效的《1901年海关法》第269C条第1A款。
(ii)《1992年海关法补充规定(关税减让和反倾销)》生效后上述条款仍有效部分。
第九条 关税税率-从价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