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项.检疫所长采取上一项措施后,根据厚生劳动大臣的指示,确认与该隔离有关的新型传染病不会传染给公众时,必须立即解除对该隔离者的隔离措施。
第3项.受第1项的委托的医院的管理者可视根据上一条第2项的规定被隔离的人员的治疗情况,向检疫所长反映与该隔离有关的新型传染病不会传染给公众的意见。
第4项.根据上一条第2项规定被隔离的人员或其保护人可以请求检疫所长解除对该隔离者采取的隔离措施。
第5项.检疫所长接到上一项请求后,必须按厚生劳动大臣的指示确认被隔离者携带的与该被隔离有关的新型传染病是否会传染给公众。
第6项.厚生劳动大臣根据第2项或上一项的规定向检疫所长下达指示前必须先听取厚科学审议会的意见。
第34条之四 与新型传染病相关的扣留
第1项.根据第34条之二第2项的规定,检疫所长采取的第14条第1项第2款规定的扣留措施是委托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可以委托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该检疫所长认为合适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第2项.检疫所长采取上一款的扣留措施后,根据厚生劳动大臣的指示,确认与该扣留有关的新型传染病不会传染给公众时,必须立即解除对该被扣留者的扣留措施。
第3项.受第1项的委托的医院的管理者视根据第34条之二的规定扣留的患者的情况,可以向检疫所长反映与该扣留有关的新型传染病不会传染给公众的意见。
第4项.根据第34条之二第2项的规定扣留的人员或其保护人可以向检疫所长请求解除对该被扣留者的扣留措施。
第5项.检疫所长在接到基于上一项规定提出的请求时,必须根据厚生劳动大臣的指示,确认该被扣留者携带的与扣留有关的新型传染病是否会传染给国内公众。
第6项.厚生劳动大臣根据第2项或上一项的规定向检疫所长发出指示前,必须先听取厚生科学审议会的意见。
第34条之五 业务的划分
第1项.根据第22条第2项至第5项、第23条第2项至第5项(含同条第6项中适用这些规定的情况)及第7项和第26条之三的规定,都、道府、县、设有保健所的市或特别行政区受理的业务应为地方自治法(1947年法律第67号)第2条第7项第1款的规定的第1款法定受理业务。
第2项.根据第23条第7项的规定,市、町、村应受理的业务为地方自治法第2条第9项第1款规定的法定受理业务。
第35条 处罚条款
符合下述各款之一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1款.违反第5条的规定者;
第2款.受到隔离或扣留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外逃者;
第36条
符合下述各款之一者处,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处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第1款.违反第11条第1项的规定,不提交报告书或提交虚假报告者;
第2款.当检疫部门根据第11条第2项规定要求提交或出示文件资料时,拒不提交或拒不出示,或者提供、出示虚假文件资料者;
第3款.对根据第12条的规定提出的咨询做虚假答复者;
第4款.拒绝、妨碍、逃避检疫所长或检疫官根据第13条的规定所进行的诊察(含根据第34条之二第2项规定所进行的诊察)或检查(含根据该项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者;
第5款.拒绝、妨碍、逃避检疫所长或检疫官根据第14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第6款或第7款规定所采取的措施(含根据第34条之二第2项规定所采取的措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