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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疫法

第31条 穿着制服与携带证件


  第1项.检疫所长及检疫官在执行本法所规定的职责时应穿着制服、携带表明身份的证件,在有关人员提出要求时,向其出示证件。

  第2项.检疫所长及检疫官的服装制式由厚生劳动大臣决定。

第32条 实际费用的征收


  第1项.检疫所长在下述情况下必须按政令规定向船舶、飞机的所有者或船长、机长征其检疫所需的实际费用。

  第1款.采取第14条第1项第3款、第4款及第6款所规定的措施时。

  第2款.对船舶、飞机的乘务人员采取第14条第1项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时。

  第2项.检疫所长对船舶、飞机的乘务人员以外的人员采取第14条第1项第1款或第2款所规定的措施时,必须根据政令的珍宝向该人征收相关的实际费用。

  第3项.检疫所长确认前两项规定的必须支付实际费用者因经济上的原因承担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确实有困难的,可以不按前两项的规定执行,全免或者只收一部分。

  第4项.根据第22条第3项或第23条第3项(含适用同条第6项的情况)的规定,前三项的规定适用检疫所长或保健所长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

第33条之一 费用的支付与负担


  根据第22条第3项或第23条第3项(含适用同条第6项的情况)的规定,保健所长采取措施的所需的费用由设置该保健所的都、道、府、县、市或特别行政区支付,根据政令的规定,国库必须负担这笔费用。

第33条之二 请求重新审查


  对根据本法律的规定检疫所的分所或临时检疫所所长所做的处理提出审查请求,后如有对做出的裁决不服者,可以向厚生劳动大臣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

第34条 本法律对检疫对象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的适用


  外国发生了检疫对象以外的传染病(下一条第1款规定的新型传染病除外),如果不对此进行检疫,其病原体就会侵入国内,可能会对国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时,可以由政令指定传染病的种类,在1年的期限内第2章及本章(下一条起到第40条除外)的全部或部分规定适用该传染病。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该传染病的潜伏期可通过该政令对其扣留期做出特别规定。

第34条之二 新型传染病的有关措施



  第1项.检疫所长在进行第13条第1项、第24条、第26条之一第1项或第26条之二规定的诊察的过程中,发现有人感染新型传染病(指《预防传染病及治疗传染病患者相关法律》规定的新型传染病,根据同法第53条规定由政令确定的新型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以下与此相同)时,应立即向厚生劳动大臣汇报该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2项.检疫所长做出上一条规定的汇报后,可以按照厚生劳动大臣的指示,将该新型传染病视为第2条第1款所规定的传染病,全部或部分采取第13条之一、第13条之二、第14条第1项第1款到第6款、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项及第3项和第20条所规定的措施。

  第3项.根据上一项规定领到临时检疫合格证的船舶、飞机,对于该新型传染病也适用第19条第1项的规定。

  第4项.厚生劳动大臣根据第2项的规定向检疫所长做出指示前,必须先听取厚生科学审议会的意见。

第34条之三 新型传染病相关的情报



  第1项.根据上一条第2项的规定检疫所长所采取的第14条第1项第1款所规定的隔离措施是委托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情况下,也可以委托特定传染病指定医疗机构以外的该检疫所长认为合适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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