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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疫法


  第3项.收到上一项中规定的通报的保健所长可以对该船舶、飞机进行检查、消毒以及采取其他预防检疫对象传染病所必要的措施。

  第4项.保健所长也可以给第1项中所规定的船舶、飞机发放第5条但书第3款所规定的许可。

  第5项.第1项所规定的船舶、飞机,在保健所长已确认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体不会通过该船舶、飞机侵入日本国内的,将不适用第4条及第5条之规定。

  第6项.第1项规定的船舶的船长做了第2项但书所规定的通报后,将其船舶驶入检疫港以外的港口时,或者第1项规定的飞机机长做了第2项但书规定的通报后,将飞机在检疫机场以外的国内某地(含港口的水面)着陆或着水时,将适用第9条及第10条之规定。

第23条 紧急避难


  第1项.没有领到检疫合格证或临时检疫合格证的船舶、飞机的船、机长为紧急避难,不得以而将船舶、飞机驶入国内的港口或降落在检疫机场以外的国内某地(含港口的水面)的情况下,当紧急危难消失后,应立即将该船舶驶入检疫区域或检疫所长指定的地点或退出港外、让飞机离开避难地或离开避难水域。

  第2项.在上一项的情况下,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将该船舶驶入检疫区域或者退到港外及该飞机不能离开避难地或水域时,船舶、飞机的船、机长必须向距其最近的检疫所长、没有检疫所的必须向保健所长通报有无检疫对象传染病的患者、起航地、停靠地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3项.检疫所长或保健所长接到上一项所规定的通报后,可以对该船舶、飞机进行检查、消毒及其他预防检疫对象传染病的必要措施。

  第4项.保健所长也可以对第2项规定的船舶、飞机发放第5条但书第3款所规定的许可。

  第5项.第2项规定的船舶、飞机经过检疫所长或保健所长确认,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体不会通过该船舶、飞机传入国内的,只要停泊在规定的地点就不适用第5条的规定。

  第6项.前4项的规定也适用于在国内港口以外的海岸的不能航行的船舶、飞机。

  第7项.没有领到检疫合格证或临时检疫合格证的船舶、飞机的船、机长为紧急避难不得已让船员上岸或将货物御下以及让机上人员离开飞机或将货物御下飞机时,必须立即向最近的保健所长或市、镇、村长报告有无检疫对象传染病的患者以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事项。

第3章 检疫所长所执行的其他卫生业务

第24条 应急措施


  检疫所长在进行检疫过程中,如果发现《预防传染病及治疗传染病患者相关法律》第6条第3项、第4项及第6项所规定的传染病等检疫对象传染病以外的传染病患者或死者,或者确认该船舶、飞机已受到这些传染病病原体的污染或可能已受到污染,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采取诊察、消毒等必要的紧急预防措施,或者让检疫官进行此项工作。

第25条 灭鼠


  检疫所长在检疫过程中,确认该船舶灭鼠不彻底时可以命令该船长灭鼠。但是,能出示出可以证明已进行过彻底灭鼠或不需灭鼠的证明书(只限检疫所长或与此相当的外国机构6个月以内发放的证明书)时不在此限。

第26条之一 申请检查等


  第1项.船舶、飞机的所有者或船长、机长按实际所需费用交纳政令所规定数额的手续费要求对该船舶、飞机进行有无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体的检查、消毒或灭鼠、驱虫以及对乘务人员等进行诊察或预防接种或者要求发放与此相关的证明时,只要不妨碍该检疫所的正常的检疫工作,检疫所长可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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