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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疫法


  第2项.发放临时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所长认为有必要对该船舶、飞机进一步采取第14条第1项各款规定的措施时,可以在上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临时检疫合格证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该检疫所长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给该船舶、飞机的船、机长。

  第3项.根据前两项的规定临时检疫合格证失效的情况下,该船舶仍停靠在港内,或该飞机仍停滞在国内某地(含港口的水面)时,收到第1项规定的通报的检疫所长或发放该临时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所长可以命令该船舶、飞机的船、机长将该船舶、飞机驶入检疫区域或指定的地点,或者让该船退至港外,让飞机离开停留地或停留的水面。

第20条 发放证明书


  检疫所长采取第14条第1项各款规定的措施或发出该条第2项规定的指示后,在该船舶、飞机的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士提出请求时,应给其发放证明相关内容的证明书。

第21条 在检疫港以外的港口的检疫


  第1项.符合下述各款所有要求的船舶的船长可以不受第4条规定的限制将船舶开进检疫港以外的港口接受检疫。但是,只限在重新得到距该港口最近的检疫所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

  第1款.不是从检疫对象传染病正在流行或可能会流行的地区等厚生劳动省令中规定的国外某地区起航的或在这一地区停靠后再来日的。

  第2款.航行中没有转载从前一款规定的外国某地起航或在该地区停靠过的船舶、飞机(收到检疫合格证或临时检疫合格证的船舶、飞机除外)的人员或货物的。

  第3款.航行中没有出现检疫对象传染病患者的。

  第4款.有医生或根据外国法律认可有相当资格的人作为随船医生的。

  第5款.持有证明灭鼠彻底或不需采取灭鼠措施的证明书(只限检疫所长或外国相应机关在6个月以内发放的证明书)的。

  第2项.船舶的船长想要取得上一项但书的许可时,必须根据厚生劳动省令的规定,通报该项各款所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事项,并提出申请。

  第3项.检疫所长接到有关第1项但书的许可的申请时,必须立即决定是否给予许可,并通知给该船船长。

  第4项.第1项的船舶的船长让该船舶驶入检疫港以外的港口时,必须让船舶直接进入该港口区域内的检疫所长所指定的地点。

  第5项.第1项中提及的船舶进入上一项所指的指定地点后适用第9条及第10条之规定。

  第6项.检疫所长认为第1项中提及的船舶已被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认为可能已被污染时,或者认为需要让该船舶返回检疫港进一步进行第13条规定的诊察或检查时,可以向该船舶的船长说明理由,中止在该港的检疫。

  第7项.根据上一项的规定被中止在检疫港以外的港口进行的检疫时,该船舶的船长必须立即让该船舶驶离该港口。

  第8项.检疫所长根据第6项之规定中止检疫的情况,适用第20条的规定。

第22条 符合第4条第2款规定的船舶、飞机的特例


  第1项.符合第4条第2款的船舶、飞机(同时也符合第1款的船舶、飞机除外)的船、机长因该船舶、飞机的性能所限不能进行长距离航行,或者因其他理由难以到达检疫港或检疫机场时,虽然有第4条的规定,但为了接受检疫可以将该船舶驶入检疫港以外的港口,或者将该飞机在检疫机场以外的国内某地(含港口的水面)着陆或着水。

  第2项.上一项中的船舶或飞机的船、机长在该船舶进入检疫港以外的港口,或该飞机在检疫机场以外的国内某地(含港口的水面)着陆或着水后,应立即向最近的保健所长通报有无检疫对象传染病患者、是否符合第4条第2款规定的到达时间及地点和其他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事项。但是,该船舶、飞机的负责人再次向最近的检疫所长通报过上述事项的情况将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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