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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检疫法

  第2项.上一项所规定的期间是,在第2条第1款规定的传染病中鼠疫不能超过144小时,除鼠疫外,该款所规定的传染病都不能超过504小时,考虑到各种传染病的不同潜伏期,绝对不能超过政令所规定的期限。

  第3项.检疫所长采取了第1项所规定的措施后,如果确认被扣留者已不带有与被扣留有关的传染病病原体,应立即解除对该被扣留者采取的扣留措施。

  第4项.受第1项规定的委托进行治疗的医院或诊所的管理人如果确认根据第14条第1项第2款规定扣留的患者已不携带与该扣留有关的传染病病原体时,必须通知检疫所长。

  第5项.根据第14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被扣留的患者或其保护人可以请求检疫所长解除对被扣留者采取的扣留措施。

  第6项.检疫所长接到上一项所规定的请求后应确认该被扣留者是否仍携带与扣留有关的传染病病原体。

第16条之二 请求审查的特例


  第1项.根据第14条第1项第1款之规定被隔离的患者其隔离期超过30天者或其保护人可以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请求厚生劳动大臣就该隔离进行审查(包括再次请求审查,以下与此相同)。

  第2项.厚生劳动大臣接到上一项规定的审查请求后,应在该审查请求提出之日起5日以内对该项审查请求做出裁决。

  第3项.根据第14条第2项第1款之规定的被隔离者其被隔离期不满30天者或其保护人根据行政(裁决)不服审查法(1962年法律第160号)向厚生劳动大臣提出审查请求时,厚生劳动大臣应在提出该审查请求的被隔离者根据同款的规定而被隔离之日起35天内,对该审查请求做出裁决。

  第4项.根据第14条第12项第1款之规定而被隔离者其隔离不满30天者或其保护人根据行政(裁决)不服审查法向检疫所长提出审查请求,当该隔离期超过30天时,检疫所长应立即将案件移交给厚生劳动大臣,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给审查请求人。

  第5项.根据上一项的规定将案件移交给厚生劳动大臣之后即被视为是向厚生劳动大臣提出审查请求,并适用第3项之规定。

  第6项.厚生劳动大臣决定进行第2项所规定的裁决或第3项所规定的裁决(只限隔离期超过30天者)时,必须先听取审议会等(是指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院(1948年法律第120号)第8条规定的机构)政令所规定的机构的意见。

第17条 发放检疫合格证


  第1项.检疫所长认为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体不会通过该船舶、飞机传入日本国内时,应给该船舶、飞机的船、机长发放检疫合格证。

  第2项.船长在做出第6条所规定的通报的基础上,又根据厚生劳动省令规定通报了厚生劳动省令所规定的有关事项后,检疫所长根据这些通报确认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体不会通过该船舶传入日本国内时,必须通知该船船长将发出发放检疫合格证。

第18条 发放临时检疫合格证


  检疫所长在不能发放检疫合格证的情况下,如认为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体几乎没有可能通过该船舶、飞机传入日本国内时,可给该船舶、飞机的船、机长规定一定期限,发放临时检疫合格证。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那些没有扣留的可能感染上了检疫对象传染病病原体的人,检疫所长可以要求他们在健康状况出现异常时去卫生所或其他医院就诊,或采取预防检疫对象传染病所必要的措施。

第19条 临时检疫合格证的失效


  第1项.收到临时检疫合格证的船舶、飞机在上一条规定的时间内出现检疫对象传染病患者或因检疫对象传染病死亡者时,该临时检疫合格证失效。在这种情况下,该船舶、飞机的船、机长必须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距其最近的检疫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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