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没有确定技术引进合约的等价报酬额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3)确定了技术引进合约的等价报酬额、而且该等价报酬额已超过主管省省令所规定数额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6条之五 基于法第55条之八的规定所做的报告
第1项:财务大臣或财务大臣以及事业主管大臣基于法第55条之规定,在法第26条、27条、30条、55条之五或之六的规定以及此法令实施的必要限度内,要求正在或已经进行适用这些规定的交易或行为的人士及相关人士报告该交易或行为的内容、实施日期以及其它与该交易或行为相关的事项时,应通过财务省省令或主管省省令规定的机构指定要求该项报告的事项。
第2项:须就前一项所指的事项进行报告的报告人必须按照财务省省令或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做出该项报告。
第四章 其它事项
第7条 事业主管大臣
在法以及此法令中,主管大臣为以下各款所提到事项的主管大臣。
第1款:与公司(包括根据特别法律而设立的法人,在此款以下内容中相同)股票或股权的获得、转让或事业目的的实质性更改相关的事项。
为该公司所经营事业的主管大臣;
第2款:与在本国的分店等的设置、种类或事业目的的实质性更改相关的事项。
为该分店等所经营事业的主管大臣;
第3款:与给予在本国拥有主要事务所的法人的贷款相关的事项。
为该法人所经营事业的主管大臣;
第4款:与技术引进条约的签署等相关的事项。
为采纳该技术引进条约的签署等相关技术的事业的主管大臣;
第5款:与公司所发行债券的获得相关的事项。
为该公司所经营事业的主管大臣。
第7条之2 主管省省令
在本法令中,主管省省令为财务大臣以及负责此项事业的大臣所发布的命令。
第8条 告示的方法
基于此法令的规定所做的告示应在政府公报上发表。
第9条 换算的方法
在适用法〔仅限于第5章、第55条之5、第55条之六以及第55条之八(仅限于本法令第6条之五的相关部分,下一条同)〕、本法令以及以这些为基础所做命令的规定时,将外国货币换算为本国货币,除去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分类、运用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方法的情况外,在该规定中,其金额应使用应该进行该换算的交易或行为进行之日法第7条第1项所规定的基准外汇价格或裁定外汇价格来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