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项或第6项同条第3项或第6项
第27条第11项与第1项所规定的申报相关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中涉及到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与第30条第1项规定的申报相关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涉及到同条第3项所规定的国家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内容 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条款的全部或部分
第27条第12项除第5项至前一项中所规定的内容外,与对内直接投资等相关的内容除第7项至前项及第30条第5项及第6项所规定的内容外,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条款的全部或部分
第6条之二 适用除外
第30条第8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应为涉及到与事业经营相关的技术指导(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内容除外)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三章之二 报告
第6条之三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报告
第1项:必须在进行对内直接投资等之日后的15日之内,按照主管省省令规定的手续,根据法第55条之五第1项之规定做出报告。
第2项:必须递交法第55条之五第1项所规定的报告的外国投资者如果符合法第26条第1项第1款或第2款所提到的情况,该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本国居民代理人递交报告。
第3项:法第55条之五第1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事项如下:
第1款:报告人的姓名、地址或居所、国籍以及职业(就法人或其它团体而言,应为其名称、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所经营事业的内容、资本金以及法人代表的姓名);
第2款:对内直接投资等相关事业的目的;
第3款:对内直接投资等的金额及其实施日期;
第4款: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6条之四 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的报告
第1项:法第55条之6第1项所规定的报告,必须从进行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进行。
第2项:法第55条之六第2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如下:
第1款:涉及到与事业经营相关的技术指导(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内容除外)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2款:不符合以下所列内容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1)与指定技术相关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