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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法令

  删除1997年政384

第三章 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5条 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的申报以及更改劝告的送交等


  第1项:法第30条第1项规定的法令规定,同项所规定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以下简称为“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应符合以下情况中的任意一项:

  第1款:以下各种情况中所提到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在合约当事人的一方进行更改的情况下做出的合约的签署除外)且是与指定技术(指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与有可能损害国家安全、妨碍公共秩序维持或给公众安全保护带来障碍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的技术,此项以下以及第6条之四第2项第2款中相同)相关的。

  (1)基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应该支付给作为合约对方的非本国居民(包括非本国居民在本国开设的分店等,此款以下相同)的等价报酬(旅费以及在本国逗留所需费用除外。此项以下以及第6条之四第2项第2款中称之为“技术引进合约的等价报酬”。)额超过相当于1亿日元的金额时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2)没有确定技术引进合约等价报酬额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3)本国居民作为技术引进合约的等价报酬的工业所有权以及其它技术相关权力的转让、与此相关的使用权的设定及事业经营相关的技术指导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4)从缔结技术引进合约的对方的非本国居民处直接获得已经发行股票总数或出资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或出资金额的公司--本国居民与该非本国居民间的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

  第2款:与前款(1)(4)所列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条款的变更(仅限追加新的指定技术的情况)

  第3款:由于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第1款(1)至(4)所列者除外)相关合约的条款的变更,技术引进合约的等价报酬之额超过1亿日元且与指定技术相关的

  第2项:必须在进行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之日起前3个月内,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根据法第30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3项:法第30条第1项规定的法令所规定的事项如下:

  第1款:申报人的姓名、住址或居所以及职业(对法人来讲,应为其名称、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所经营事业的内容、资本金及法人代表的姓名);

  第2款:与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的技术的种类及其等价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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