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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法令


  第7项:要延长不允许进行法第27条第3项或第6项规定的对内直接投资等的期限时,应通过邮政送达或交付送达记录有该延长期间的文件至应该接受此文件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来。外国投资者通过作为本国居民的代理人申报该对内直接投资等时,应将文件送交到该代理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

  第8项:通过普通的邮政送交前一项所规定的文件时,推定其邮件可以在通常应该到达的时间到达。

  第9项:通过普通的邮政送交第7项所规定的文件时,财务大臣以及事业主管大臣必须制作出足以确认应该接收该文件的收件人(同项但书中为代理人,下一项以及第11项中相同)的姓名(法人或其它团体的名称)、地址以文件发送的年月日的记录。

  第10项:第7项中所提到的交付发送应该由该行政机关的职员(基于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包括从事第10条第3款所提到事务的日本银行职员)在第7项所规定文件的送达地点,将该文件送交给应该接收此文件的收件人。不过,如果对应该接收此文件的收件人无异议的情况下,也可以在其它地点送交该文件。

  第11项:在以下各款所提到的情况下,第7项中所提到的交付发送可以不使用前一项所规定的送交程序,而根据以下各款所规定的行为来进行:

  第1款:在应该送交的地点,没有遇到应该接收第7项所规定文件的收件人时,必须将该文件交付给对于该文件的受领具有相当程度辨别能力的雇员及其它从业者或同居者(在下一款中简称为“雇员等”);

  第2款:如果应该接收第7项所规定的文件的收件人及其它使用人等不在应该送交的地点或者这些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受领该文件时,必须将该文件放置在应该送交的地点

  第12项:法第27条第5项或第10项所规定的劝告或命令应通过邮政或递交将记录有该劝告或命令内容的文件送交到应接收该文件的收件人的住所、居所或营业所。不过,如果是国外投资者通过作为本国居民的代理人来申报该对内直接投资等时,该劝告或命令应送交到该代理人的居所或营业所。

  第13项:第8项至第11项中所做的规定适用于记录有前一项所规定的劝告或命令内容的文件。此情况下,第8项中所提到的“前一项”以及第9项中所提到的“第7项”可以用“第12项”一词来替换,“第10条第3款”可以用“第10条第4款或第6款”来替换,第11项中的“第7项”可以用“下一项”来替换。

  第14项:法案第27条第7项所规定的通知必须按照主管省省令所规定的手续来进行。

第4条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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