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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法令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相关法令
(修改2001年3月28日法令77号(未))


第一章 总章

第1条 主旨


  此法令规定了对与《外汇及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法”)第5章所规定的对内直接投资等以及技术引进合约的签署等相关事项进行管理、调整及报告的有关必要事项。

第二章 对内直接投资等

第2条 对内直接投资等的定义的相关事项


  第1项:通过法第26条第1项第3款所规定的其它公司而间接获得的法所规定的公司的股票数或投资金额,应为该公司的股东或作为投资者的其它公司(仅限于同项第1款及第2款中所列者(在此项及下一项中称为“外国法人等”)的投资比例超过50%的公司,在此项以下内容中相同)直接所拥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数或投资额乘以外国法人等对该其它公司的投资比例后计算出来的股票数或投资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其它公司为2个以上,该股票数或投资额应为对该2个以上的其它公司分别进行计算后相加的结果。

  第2项:前项中所提到的“投资比例”,是指外国法人等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或投资金额占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数或投资总额的比例。

  第3项:法第26条第2项第1款中规定的由法令所定的股票,是指根据证券行业协会(指证券交易法(1948年法律第25号)第67条第1项所规定的证券行业协会)的规则确定的在店头买卖中公布买卖价格的被注册或被指定的股票。

  第4项:取得上市公司等(指法案第26条第2项第1款所规定的上市公司,以下相同)的股票的(在此项以下内容中简称为“股票获得者”)及具有法案第26条第2项第3款规定的股票所有关系等的永久性经济关系、亲属关系及其它符合这些标准的特别关系的法令中所规定的非本国居民的个人、法人或其它团体(仅限于符合同条第1项第2款至第4款中所列情况,在此项以下内容及下一条第1项第3款中简称为“法人等”)如下:

  第1款:从股票获得者处直接拥有相当于已发行股票总数或投资总额(以下在本项中称为“已发行股份等”)50%以上股票数或投资额(在本项以下内容中简称为“股票等”)的法人等;

  第2款:从前一款所指的法人等处直接拥有全部已发行股票等的法人等;

  第3款:通过第1款所提到的法人等(仅限从股票获得者处直接拥有全部已发行股票等的法人等),直接拥有相当于已发行股票等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又不到百分之百的法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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