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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

  罚金:4,000美元

  资源采集设备上的人员出示身份证明

  72.(1)本节适用于从澳大利亚水域的外部界限以外的带进澳大利亚水域的、意在安装在澳大利亚海床上的能源采集设备。

  (2)在能源设备采集到达其预安装的澳大利亚海床时,官员可以要求负责该设备的人员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该设备上的所有人员。

  (3)官员可以要求负责该资源采集设备的人员在该设备卸离该澳大利亚海床前往澳大利亚水域外部界限以外的地点之前,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该设备上的所有人员。

  (4)官员可以要求安装在澳大利亚海床上或安装在另一个如此安装的资源采集设备上的资源采集设备上的人员,对该官员出示其身份证明以用于检查。

  (5)一个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不能与本节提出的要求不符。

  罚金:4,000美元

  海洋设备上的人员出示身份证明

  73.(1)本节适用于从澳大利亚水域的外部界限以外的带进澳大利亚水域的,意在安装在澳大利亚临近地区或近海地区上的海洋设备。

  (2)在到达其预安装的海域地点时,官员可以要求负责该设备的人员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该设备上的所有人员。

  (3)官员可以要求负责该海洋设备的人员在该设备卸离其安装地点前往澳大利亚水域外部界限以外的地点之前,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该设备上的所有人员。

  (4)官员可以要求安装在澳大利亚临近地区或近海地区上的海洋设备上的人员,向该官员出示其身份证明以用于检查。

  (5)一个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不能与本节提出的要求不符。

  罚金:4,000美元

第6节 船主汇报缺席



  6、主法案的第74节做以下修改:删除自“在离境时”开始(包括这几个字)到(b)段结尾处的内容,以以下内容代替:
  “在离境时,向官员发出书面报告:

  (a)注明姓名和编号;并且

  (b)注明:

  (i)船舶到港时就是船上的船员的人员;以及

  (ii)船舶离港时船上的缺席人员;并且

  (c)注明该人员在港口离开船舶时,是否经过批准。”

第7节 废止



  7、主法案的第75节被废止。

第8节 某些事实的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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