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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

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
1992年No. 220


  全称

  一部制定规定以使国际公约生效,并修正《1958年移民法》和《1912年航海条例》以使澳大利亚能够批准某些国际条约的法律。

第一部分 前言

第1节 简称


  1992年12月24日

  1、本法可被称为1992年国际劳工组织法(遵照公约)。
  (部长在1992年12月18日众议院、1992年11月11日参议院上做出的二读讲稿)

第2节 生效



  2、本法自接到王室同意之日起生效。
  第2部分给予1976年三方磋商(国际劳工的标准)大会效力的规定

第3节 规定



  3、总督可以制定规章规定1976年7月21日由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976年三方磋商(国际劳工的标准)大会应遵循的程序。

第二部分 《1958年移民法》的修正案

第4节 主法案



  4、在本部分中,“主法案”指《1958年移民法》。*1*
  *1*No.62,1958,被修正.对于之前的修正案,见No.87,1964;No.10,1966;Nos.16和216,1973;Nos.37和91,1976;Nos.117和118,1979;Nos.89和175,1980;No.61,1981;No.51,1982;Nos.73和112,1983;Nos.22,72和123,1984;Nos.71,102和168,1986;Nos.86,104,133和141,1987;Nos.5,38,49和151,1988;Nos.59和61,1989;No.37,1990;Nos.70,86,196和198,1991;和No.24,1992.

第5节 



  5、主法案的第71节、第72节和第73节废止,并被以下几节替代:

  出示身份证明并召集船员

  71、(1)本节适用于从境外进入澳大利亚的船舶,但不包括联邦承认的政府的常规武装部队的船只。

  (2)当船舶到达港口时,官员可以要求船主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船舶的船员。

  (3)官员可以要求船主在船舶离港之前在该官员面前召集船舶的船员。

  (4)官员可以要求船舶的船员向官员出示他或她的身份证明以作检查。

  (5)一个人在没有合理的理由的情况下不能与本节提出的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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