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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89年外国公司(法律适用)法

  本法在澳大利亚和澳大利亚以外均适用。

  第五条 本法向外部地区的扩展
  本法可扩展适用于任一外部地区。

  第六条 本法对王室的约束
  本法对代表联邦、每一个州、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北部地区和诺福克岛的王室有约束力。

  第七条 在决定与外国公司地位等相关的问题时可适用的法律在公司成立地的适用
  (1)在决定根据澳大利亚法律产生的问题(包括在澳大利亚法院诉讼中产生的问题)时如参照澳大利亚以外的法律制度,有必要对该问题做出决定,则本条适用于该决定。

  (2)与团体或人是否在澳大利亚以外地区有效成立相关的任何问题参照当地人适用的法律决定。

  (3)任何与下列事项有关的问题参照外国公司成立地人适用的法律决定:

  (a)外国公司的地位(包括其作为法律实体的身份及其行为能力和权力);或

  (b)外国公司的成员资格;或

  (c)拥有股本的外国公司的股东;或

  (d)外国公司的官员;

  (e)外国公司的成员或官员,或拥有股本的外国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或

  (f)存在于外国公司的任何其他利益的产生、性质或范围;或

  (g)外国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议事程序;或

  (h)外国公司从事内部交易的有效性;

  (4)不得以默示的方式从事本条第2款或第3款中提及的事项,以限制该两款中提及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不被承认的法律
  当外国国家或外国国家的实体的法律

  (a)旨在影响外国公司或其财产或其交易;并且

  (b)该法律基于或源于对外国公司成立地主权或其他权力的维护时,

  则根据澳大利亚法律,该法律不被承认或不以任何方式赋予其效力,除非该法律已根据外国公司成立地人适用的法律得到承认,并将被赋予效力。

  第九条 承认或不承认与本法的适用无关
  (1)议会的意图是,在任何时候,澳大利亚对下列事项的承认或不承认不影响本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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