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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b)该国的利益,或占有、使用该类财产所产生的国家责任。

  (2)外国国家在涉及由发生在澳大利亚的赠与或继承而产生的国家的财产利益的司法程序中不能享有司法豁免。

  (3)外国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司法程序中不能享有司法豁免:

  (a)法人团体的破产、清算或解散;或者

  (b)信托财产、死者或精神失常的人的不动产的管理。

第15节 版权、专利和商标权利及其它



  15、(1)外国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司法程序中不能享有司法豁免:
  (a)版权的所有权,或发明、设计或商标在澳大利亚的所有权、注册或保护;

  (b)由外国国家导致的对澳大利亚的版权、发明专利、注册商标和注册设计的侵害;或者

  (c)在澳大利亚使用商品名或商号名。

  (2)分节(1)不适用于进口到澳大利亚或在澳大利亚使用的财产,但不包括分节11(3)中规定的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或为商业目的的财产。

第16节 法人团体的成员资格及其它



  16、(1)外国国家在涉及法人团体、非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的成员资格、法人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下列事项的司法程序中不能享有司法豁免:
  (a)有一个非外国国家或联邦的成员;并且

  (b)依据澳大利亚法律成立或组建、由澳大利亚控制或其主要营业地点在澳大利亚;在外国国家和团体或团体的其它成员以及在外国国家和其它合伙者之间产生的司法程序。

  (2)当规定包含在:

  (a)宪法或其它建立或管理团体或合伙的文件中;或者

  (b)成员间有关诉讼的协议中;

  与分节(1)的规定不相符时,该分节对该规定有效。

第17节 仲裁



  17、(1)当外国国家作为协议的当事一方将协议中任何有关矛盾条款的争议提交仲裁时,该外国国家在法院有关该仲裁的履行监督管辖的程序中不享有司法豁免,包括下列程序:
  (a)因法院意见引发的案件;

  (b)对有关协议的合法性或有效性,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问题的认定;或

  (c)撤销裁决。

  (2)当:

  (a)除11(2)(a)(ii)分段、12(4)、16(2)分节的规定外,外国国家在涉及交易或事件的司法程序中不享有豁免;并且

  (b)该外国国家是因有关交易或事件的争议而被提交仲裁的协议的一方;

  对于协议中的任何矛盾条款,若司法程序与对根据仲裁作出的裁决的目的或执行的认可有关,则该外国国家不享有豁免,且无论该裁决是在何种情况下作出。

  (3)分节(1)不适用于协议方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a)外国国家;

  (b)联邦;

  (c)仅由外国国家或联邦与一个或一个以上外国国家组成的组织。

第18节 对物诉讼



  18、(1)在以船舶为诉讼请求的对物诉讼中,如果在诉讼事由发生时,该船舶正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外国国家不能享有豁免权。
  (2)外国国家在针对某一船舶的以另一船舶为诉讼请求的对物诉讼中,如果:

  (a)当提起诉讼时,对物诉讼针对的船舶正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及

  (b)当诉讼事由发生时,另一船舶正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3)在针对货物的对物诉讼中,如果在诉讼事由发生时该货物是商业货物,外国国家不享有豁免。

  (4)本节中的诉讼程序规定,不适用于逮捕、拘留或变卖船舶或货物。

  (5)本节所涉及的用于商业目的的船舶或商业货船为涉及的分节32(2)所界定的属于商业财产的船舶或货船。

第19节 汇票



  19、当:
  (a)外国国家在交易或事件中开出、制作或签发的汇票;并且

  (b)外国国家在涉及该交易或事件的司法程序中不享有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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