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仲裁
18、对物诉讼
19、汇票
20、税收
21、相关程序
22、适用于独立实体的部分
第三部分――送达和审判
23、协议规定的启动传票的送达
24、通过外交渠道送达
25、其它送达方式无效
26、放弃对送达的拒绝
27、缺席审判
28、缺席判决的执行
29、同意免责的权力
第四部分――执行
30、执行的豁免
31、放弃执行的豁免
32、对商业财产的执行
33、对不动产及其它的执行
34、对其它免责的限制
35、适用于独立法人的部分
第五部分--杂项规定
36、外国首脑
37、独立法人协议的效力
38、撤销程序的权限
39、被发现物
40、关于外国的证明书
41、关于证明书的使用
42、特权与豁免的限制和延伸
43、规定
目录
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全称
关于外国国家豁免的法律。
第一部分 前言
第1节 简称
1、本法可被称为“1985年外国国家豁免法”。
*1*.见本章第一条注释。
第2节 生效
2、本法中的各项规定于公告中确定的某一日期或分别几个日期生效。
*1*.见本章第一条注释。
第3节 解释
3、(1)在本法中除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
“协议”指一份书面协议,包括:
(a)条约或其它书面国际协议,以及
(b)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
“澳大利亚”当用作地理含义时,包括每一个外部领土;
“汇票”包括本票;
“法院”包括法庭或其它具有司法职能或类似司法职能,行使司法权力或类似司法权力的实体(无论其名称);
“外交财产”是指主要为建立或维持外国派往澳大利亚的外交、领事使团或访问使团,在相应时期使用的财产。
“外国国家”指在澳大利亚领土以外的国家领域,且为:
(a)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或为
(b)不为一独立主权国家组成部分的一个独立地区(无论是否自治)
“启动传票”指一个使个人或法人成为诉讼的一方的文件(包括请求书、申请书、传票、书面文件、命令和第三方通知书);
“澳大利亚的法律”是指:
(a)在澳大利亚全境有效的法律;或
(b)在澳大利亚部分地区有效的法律
并包括习惯法中的具有同等效力的原则和规则
“军事财产”是指:
(a)战舰、政府游艇、巡航舰、警察或海关船只、医院船、防御部队补给船或辅助船,这些船只在相应时期内由相关外国国家控制(无论是由于征用还是基于光船出租或其它原因);或者
(b)下列财产(非船舶或船只):
(i)被用于与军事相关的活动;或者
(ii)由军事机构或防御机构基于军事或防御目的而控制;
“诉讼程序”指法院内进行的诉讼,但不包括对犯罪的起诉或上诉以及其它与这种起诉相关的本质上为上诉的诉讼程序。
“财产”包括流转中的动产。
“独立法人”相对于外国国家,指一自然人(除澳大利亚公民以外)、法人团体或单独法人(除依据澳大利亚法律成立的法人团体或单独法人以外),且
(a)作为外国国家的代理或分支机构;并且
(b)不是作为外国国家执政政府的一个部门或机关。
(2)就分节(1)对“独立法人”的解释而言,自然人、法人团体或单独法人为一个以上国家作机构的,应被视为是各个国家的独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