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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85年海关行政法

  (f)保护联邦、地区或另一国家的公共收入;

  (g)保护州的公共收入;

  (h)与海关法律相关的目的;

  (i)与澳大利亚和另一国家移民、检疫或边境控制相关的目的;

  (j)下列实体间与商业有关的法律的执行与实施:

  (i)州与另一州之间;

  (ii)州与地区之间;或

  (iii)地区与另一地区之间;或

  (iv)澳大利亚与另一国家之间;

  (k)一州之内与商业有关的法律的执行与实施。

  (10)与一类信息相关的额外要求

  如果

  (a)就一类信息向条例中规定的联邦代表机构、州代表机构、外国国家、外国国家的部分或机构或国际组织做出披露;并且

  (b)条例中规定首席执行官在授权中规定的一类信息可以向该代表机构、该国家、该部门或组织披露,

  则对于根据本条第3A款、第3B款、第3C款或第3D款中规定的授权所作的一类信息的披露,本款应如本条第7款中所指而被遵守。

  第十六条之AA 负责人、雇员和代理人的行为

  (1)本条适用于对下列行为的控诉:

  (a)本法条款或条例条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b)《1914年规定》第六条或《刑法典》第十一条之一、第十一条之二、第十一条之四或第十一条之五规定的,并且与本款a项中所指违法行为相关的违法行为。

  (2)如果就特定行为,须证明法人团体的主观状态,则只要显示下列情况即已足够:

  (a)该行为是该法人团体的负责人、雇员或代理人在其实际或表面上的权力范围内所为,并且

  (b)该负责人、雇员或代理人具有主观状态。

  (3)如果

  (a)该法人团体的负责人、雇员或代表人代表该法人团体从事了一行为;并且

  (b)该行为是在其实际或表面上的权力范围内所为;

  则出于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控诉的目的,该行为被视为同时由该法人团体所为,除非该法人团体证明其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并且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以避免该行为。

  (4)在本条中

  (a)为公共目的而根据联邦、州或地区的法律成立的机构的负责人;以及

  (b)由一个或多个成员组成的机构的负责人,

  是指组成该机构的成员或成员中的任何一员。

  “从事的行为”包括未从事或拒绝从事行为。

  “个人的主观状态”包括:

  (a)该人的知识、意图、观点、信仰或目标;以及

  (b)该人的意图、观点、信仰或目标的理由。

  第十六条之A 税务专员传送给首席执行官的信息

  (1)首席执行官只能向下列人或实体披露根据《1953年税务管理法》第3F条披露给其的信息:

  (a)对海关法律的执行负有责任的人或机构,并且只能是为了与该责任的履行相关的目的而披露;或

  (b)为与根据海关法律决定事项相关的程序而向法院或法庭披露。

  (2)如果信息的披露违反本法第十六条或违反了海关法律中禁止信息披露的任何其他条款,则本条第1款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允许他人披露该信息。

  (3)在本条中,所指的信息披露包括制作文件或授予接近文件的权利。

  第十七条 年报

  (1)首席执行官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后尽快就6月30日之前一年中澳大利亚海关署运作的情况准备一份报告,并向部长提交。

  (2)在部长收到根据本条第1款向其提交的报告之后的议会每个议院的15个议日事内,部长应当向议会每一个议院提交该报告副本。

  第十八条 条例
  在与本法保持一致的情况下,总督可以制定条例,规定

  (a)本法要求或允许规定的事项;或

  (b)对于实行本法或使本法生效所必须的事项或便于实行本法或便于使本法生效的事项。

  《1985年海关行政法》注释

  注释1

  本版编辑的《1985年海关行政法》由经修改的1985年第38号法律组成,见下表。

  所有与2001年4月6日之前本法保留条款或过渡条款的适用有关的信息均未包含在本版中。以后的信息可参见表A。

  法律表


┌─────────────────┬───────┬──────────┬───────────────────┬─────┐
│法律               │编号与年份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保留条款或│
│                 │       │          │                   │过渡条款的│
│                 │       │          │                   │适用   │
├─────────────────┼───────┼──────────┼───────────────────┼─────┤
│《1985年海关行政法》       │38, 1985   │1985年5月29日    │1985年6月10日(见1985年第S194号《公报 │     │
│                 │       │          │》)                 │     │
├─────────────────┼───────┼──────────┼───────────────────┼─────┤
│《1989年海关与征收立法修正法(第3 │78, 1989   │1989年6月1日    │第5条第1款(c)-(g)项:1989年3月3日第6条│第12条第2 │
│号)》              │       │          │、第8条、第16条和第18条:1989年7月19日│款    │
│                 │       │          │剩余条款:王室批准          │     │
│                 │       │          │                   │     │
├─────────────────┼───────┼──────────┼───────────────────┼─────┤
│《1989年税法修正法(第3号)》   │107, 1989   │1989年6月30日    │第6部分(第29条和第30条):1988年11月2│-     │
│                 │       │          │4日(见第2条第2款)剩余条款:王室批准 │     │
│                 │       │          │                   │     │
├─────────────────┼───────┼──────────┼───────────────────┼─────┤
│《1989年海关与征收立法修正法(第4 │5, 1990    │1990年1月7日    │第1-3条和第25条:王室批准第4条第1款(b)│第2条第2款│
│号)》              │       │          │项,第16条,第26条第1款(b)(c)项以及 │和第34条 │
│                 │       │          │第33条(部分):1989年7月1日第15条:19│     │
│                 │       │          │89年8月1日剩余条款:1990年1月1日   │     │
├─────────────────┼───────┼──────────┼───────────────────┼─────┤
│《1991年产业关系立法修正法》   │122, 1991   │1991年6月27日    │第4条第1款,第10条(b)项和第15-20条:19│第31条第2 │
│                 │       │          │88年12月1日第28条(b)-(e)项,第30条和第3│款    │
│                 │       │          │1条: 10 Dec 1991年12月10日(见1991年第S│     │
│                 │       │          │332号《公报》)剩余条款:王室批准   │     │
├─────────────────┼───────┼──────────┼───────────────────┼─────┤
│《1992年海关立法修正法》     │209, 1992   │1992年12月22日   │第4条(a)项,第11, 12, 19,       │-     │
│                 │       │          │ 20条和第22条:1992年9月1日第4条(b)、│     │
│                 │       │          │(c)项,第6-10条,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15│     │
│                 │       │          │条(d)项,第16, 17, 24, 25条和第27条:19│     │
│                 │       │          │93年6月1日(见1991年第GN17号《公报》)第│     │
│                 │       │          │5条和第23条:1993年1月19日第21条:1992│     │
│                 │       │          │年8月18日剩余条款:王室批准      │     │
├─────────────────┼───────┼──────────┼───────────────────┼─────┤
│《1992年粮食进口控制法》     │221, 1992   │1992年12月24日   │1993年6月15日(见1993年第GN22号《公报 │-     │
│                 │       │          │》)                 │     │
├─────────────────┼───────┼──────────┼───────────────────┼─────┤
│《1995年海关、征收和奖金立法修正法│85, 1995   │1995年7月1日    │第7,                 │第17条和第│
│》                │       │          │ 17条和第18条:王室批准(a)      │18条   │
├─────────────────┼───────┼──────────┼───────────────────┼─────┤
│《1996年法律修改法》       │43, 1996   │1996年10月25日   │一览表2                │-     │
│                 │       │          │ (第47项):(b)            │     │
├─────────────────┼───────┼──────────┼───────────────────┼─────┤
│《1999年海关立法修正法(第1号)》 │137, 1999   │1999年11月3日    │一览表2:2000年3越3日(见2000年第S142号│-     │
│                 │       │          │《公报》) (c)             │     │
│                 │       │          │                   │     │
├─────────────────┼───────┼──────────┼───────────────────┼─────┤
│《1999年公共雇佣(相应条款和过度条│146, 1999   │1999年11月11日   │一览表1                │-     │
│款)修正法》           │       │          │ (第356-358项):1999年12月5日(见1999 │     │
│                 │       │          │年S584号《公报》) (d)         │     │
├─────────────────┼───────┼──────────┼───────────────────┼─────┤
│《2000年海关立法修正(刑事制裁和其│23, 2000   │2000年4月3日    │一览表1-3:2000年5月26日(见2000年第S26│-     │
│他措施)法》           │       │          │9号《公报》)剩余条款:王室批准    │     │
├─────────────────┼───────┼──────────┼───────────────────┼─────┤
│《2001年法律和司法立法修正(刑法典│24, 2001   │2001年4月6日    │第4条第1款,第2款和一览表22:(e)    │第4条第1款│
│的适用)法》           │       │          │                   │和第2款[见│
│                 │       │          │                   │表A]   │
├─────────────────┼───────┼──────────┼───────────────────┼─────┤
│《2001年税法修正(征收协议)法》 │25, 2001   │2001年4月6日    │一览表7                │-     │
│                 │       │          │ (第1-8项):2001年5月4日(f)     │     │
├─────────────────┼───────┼──────────┼───────────────────┼─────┤
│《2001年海关立法修正和废除(国际贸│95, 2001   │2001年7月20日    │一览表3                │-     │
│易现代化)法》          │       │          │ (第152-171项):王室批准(g)     │     │
├─────────────────┼───────┼──────────┼───────────────────┼─────┤
│《2001年强制年老退休(法定从业者)│159, 2001   │2001年10月1日    │2001年10月29日            │一览表1  │
│法》的废止            │       │          │                   │ (第97项)│
│                 │       │          │                   │ [见表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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