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规定所作禁止的例外情况;以及
(c)就私人信息的有权披露制定特别条款。
(IAA)适用本条规定的人
本条适用于
(a)首席执行官;
(b)受雇或受聘于联邦、联邦代表机构,州或州代表机构,在澳大利亚海关署履行职责的人;
(c)任何下列人之一:
(i)通过澳大利亚海关署向联邦提供物品或服务的人(不论是否根据联邦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协议而提供);
(ii)如果(i)中提及的人为法人团体,则为该法人团体的负责人、雇员或代理人;
(iii)如果(i)中提及的人为个人,则为该个人的雇员或代理人;
(d)由首席执行官根据海关法律或联邦的任何其他法律授予其首席执行官权力或职权的人;以及
(e)由首席执行官根据海关法律或联邦的任何其他法律授权其行使首席执行官权力或职权的人。
(IA)定义
在本条中
“联邦代表机构”是指代表联邦的任何王室部门或机构,包括联邦公务员系统中的部以及联邦享有支配利益的任何法人团体,但不包括代表联邦的王室部长。
“人的职责”是指因拥有特定行为能力而适用本条规定的人的职责,只包括作为雇员而在澳大利亚海关署履行的职责或作为雇员而履行的与澳大利亚海关署相关的职责,不包括作为该州代表机构雇员而履行的其他职责。
“国际组织”是指:
(a)《1967年外交特权和豁免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以及
(b)为本项之目的而由条例规定的任何其他国际组织。
“私人信息”与《1988年隐私法》中的“私人信息”有相同含义。
“联邦代表机构或州代表机构”是指:
(a)如果代表机构只由一人组成,为该人;
(b)如果代表机构由多人组成,为在场时有权主持代表机构任何会议的人;
(c)在任何其他场合,为担任代表机构首脑职务或履行首脑职责的人。
“受保护的信息”是指履行职责的人在履行职责时直接或间接知悉或掌握的信息(不论该信息是否与职责相关)。
“州”包括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北部地区和诺福克岛。
“州代表机构”是指代表州的任何王室部门或机构中包括州公务员系统的部以及州享有支配利益的任何法人团体,但不包括代表州的王室部长、市政公司或任何其他地方政府机构。
(2)受保护的信息禁止披露。
适用或已适用本条规定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a)记录任何受保护的信息或
(b)向任何人披露任何受保护的信息;
但下列情形除外:
(c)经本条授权;或
(d)任何其他法律要求或授权,或
(e)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
处罚:二年监禁。
(3)经本法授权所作的披露
依据本条第7款、第8款和第10款规定,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从事本条第2款a项或b项所指行为的人,为业已由本条授权的人:
(a)该行为是根据本条第3A、3B、3C或3D款中所指的首席执行官的授权而开展的;或
(b)该行为的开展已在本条第3F、3G、3H款中规定。
(3A)首席执行官的授权--联邦代表机构
依据本条第3E款、第7款,第8款和第10款,如果首席执行官确信:
(a)澳大利亚海关署持有的信息或一类信息将为了联邦代理机构的职能而由该代理机构使用;并且
(b)该联邦代理机构已承担起除本款d项所指目的或法律要求或授权的目的之外,不使用或进一步披露此信息或此类信息的义务;
则首席执行官可以以书面形式:
(c)授权向该代表机构的首席官员或被授权代表该代表机构的人披露此信息或此类信息;并且
(d)指定所授权披露的目的以及做出披露的方式或条件(包括信息的提供方式和信息的传送形式)。
(3B)首席执行官的授权--出于联邦的目的而成立的州代表机构
依据本条第3E款、第7款、第8款和第10款,如果首席执行官确信:
(a)澳大利亚海关署持有的信息或一类信息将为了州代表机构与履行联邦职责相关的目的而由该代表机构使用;并且
(b)该州代表机构已承担除本款d项所指目的或法律要求或授权的目的之外,不使用或不进一步披露此信息或此类信息的义务,
则首席执行官可以以书面形式:
(c)授权向该代表机构的首席官员或被授权代表该机构的人披露此信息或此类信息;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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