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出口协会或进口协会的负责人以何种名义,在该出口协会或进口协会的业务范围以外,因进行贷款、贴现或投机贸易,对该出口协会或进口协会的财产进行处置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并罚。但,《刑法》(1908年法律第45号)中有规定时,根据该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41条之2
第1项 按照第28条第5项规定处理与限制命令相关的事务的出口协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或从事该事务的人,收受与该职务有关的贿赂的,或提出此要求或有言在先的,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而未采取不正当行为的,将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项 属前项情况的,没收其已收受的贿赂。不能没收全部或部分贿赂的,追缴贿赂的价额。
第41条之3
第1项 提供或提出或约定前条第1项规定的贿赂的人,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2项 犯有前项罪行的人已自首时,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第42条
违反第4条第2项或第28条第1项、第2项或第4项规定的命令或处分的人,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43条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的人,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1款 未按照第5条第1项的规定进行申报的人;或进行虚假申报后签订同项规定的合同的人。
第2款 违反第5条第2项或第6条规定的命令或处分的人。
第3款 违反第32条的规定,泄露或盗用其职务秘密的人。
第44条
出口协会的理事有以下行为的,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1款 未按照第11条第2项的规定进行申报时;或进行虚假申报后制定同项规定的会员应遵守的事项时。
第2款 违反第11条第3项准用的第5条第2项或第6条规定的命令或处分时。
第45条
属于下列各款之一的人,将被处以3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1款 未按照第7条(包括第11条第3项中的适用情况)的规定进行申报或作虚假申报的人。
第2款 违反第10条第2项(包括第19条之6中的适用情况)规定的人。
第3款 拒绝、妨碍或逃避第19条第1项(包括第19条之6中的适用情况)中适用《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第105条第2项或第105条之4第1项或第28条之2第4项适用的同法第105条第2项规定的检查的人。
第4款 未按照第40条规定提交报告或作虚假报告的人。
第46条
出口协会或进口协会违反第19条第1项(包括第19条之6是的适用情况)中适用《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的命令时,该出口协会或进口协会的理事将被处以1万日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