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项 《中小企业等合作协会法》第9条之2第6项(业务合作协会及业务小组)、第10条第1项、第2项、第3项(不包括但书)、以及第4项至第6项(出资)、第15条至第18条(加入及退出)、第20条至第23条(分担额等)、第29条第1项至第3项(出资的第1次缴纳)、第56条、第57条(减少每份出资的金额)、第58条第1项至第3项(储备金)、第59条第1项及第2项、第60条、第61条(余款的分配等)、第63条第2项(合并程序)、第83第2项第5款、第86条第2项(登记)及第115条第12款至第14款(罚则)的规定适用于出资性出口协会。此时,同法第10条第3项中的“出资总户头数的25%(如果是信用合作社,则为10%)”改为“出资总户头数的10%。同条第4项中的“3人”改为“9人”,第18条第1项中的“可以退出”改为“可以退出。但,根据《进出口贸易法》第17条第1项规定由出资性出口协会变成非出资性出口协会的,必须在变更的前一天提前通知,可以在变更时退出”,第20条第2项中的“决定”改为“决定。但,由出资性出口协会根据《进出口贸易法》第17条第1项的规定变成非出资性出口协会的,根据变更时的协会的财产决定”。
第5章 进口协会
第19条之2 法人资格
进口协会拥有法人资格。
第19条之3 删除。
第19条之4 业务
进口协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但,让协会会员出资的进口协会(以下称“出资性进口协会)以外的进口协会(以下称”非出资性进口协会”)不能开展第5款业务。
第1款 通过调查、斡旋等进口有关的业务,维持及拓展进口的海外市场。
第2款 改善进口货物的价格、质量及其它事项。
第3款 处理与进口有关的不满及纠纷。
第4款 上述各款业务附带的业务。
第5款除上述第4款规定的业务外,还包括为扩大进口协会会员的共同利益而增加的设施。
第19条之5 协会会员的资格
符合进口协会章程的进口商享有进口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19条之6 适用
第4章 (不包括第8条、第11条及第12条)的规定,适用于进口协会。此时,第13条中的“30人”改为“10人”,第19条第1项中的“出口协会登记本”改为“进口协会登记本”。
第20条 至第27条
删除。
第6章 有关出口的命令
第28条 与出口有关的命令
第1项 进行第5条第1项规定的申报后签订合同,及适用进行第11条第2项规定的申报后制定的协会会员应遵守的事项的出口商向该发送地出口该货物的出口额在对该发送地出口该货物的出口总额相当大比例时,当经济产业大臣认出通过该合同或会员应遵守的事项较难除去给建立出口贸易秩序和促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带来的显著影响时,可以按照政府令的有关规定通过发布经济产业省令规定向该发送地出口该货物的出口贸易中的价格、质量、设计图案及其它贸易条件及数量制定协会会员应遵守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