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条 申报废除合同
出口商已废除根据第5条第1项的规定申报并签订的合同时,应立即将废除情况报告给经济产业大臣。
第4章 出口协会
第8条 法人资格
出口协会属于法人。
第9条 原则
出口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1款 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2款 协会会员可以任意加入或退出。
第3款 协会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及选举权
第10条 名称
第1项 出口协会的名称中必须有“出口协会”几个字。
第2项 不是出口协会的,其名称中不能使用“出口协会”几个字。
第11条 业务
第1项 出口协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但,让协会会员出资的出口协会(以下称“出资性出口协会”)以外的出口协会(以下称“不出资的出口协会”)不能开展第6款及第7款的业务。
第1款 防止出口协会的所属人员(指直接或间接构成出口协会的人。以下与此相同)进行不公平的出口贸易。
第2款 通过开展与出口有关的调查、宣传、斡旋,来维持及拓展海外出口市场。
第3款 改善出口货物的价格、质量、设计图案以及其它事项。
第4款 处理与出口有关的不满及纠纷。
第5款 上述各款业务附带的业务。
第6款 除前4款规定以外,为增加出口协会所属人员的共同利益而建立的设施。
第7款 向协会会员贷款资金(包括汇票贴现)以及为向会员贷款资金而借入的资金。
第2项 除前项规定外,出口协会应在创建日的10天前向经济产业大臣申报,然后按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向特定的发送地出口特定种类的货物的价格、数量、质量、设计图案以及其它事项,制定协会会员必须遵守的事项。
第3项 第5条第2项、第6条以及第7条的规定适用于前项的协会会员必须遵守的事项。
第12条 会员资格
协会章程中规定的以下人员享有出口协会的会员资格。
第1款 出口商;
第2款 出口协会。
第12条之2 出资
出口协会可以根据章程的有关规定,让会员出资。
第13条 发起人
组织出口商成立出口协会时,需要有30家以上的准备加盟的出口商作为该协会的发起人。
在成立其他出口协会时,需要有2个以上的准备加盟的出口协会、或者有10家以上的出口商及一个以上的出口协会发起。
第14条 设立的认可
第1项 发起人在创立协会总会后必须马上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写明总会章程及业务计划、工作人员名单、住址以及其它必要事项的书面报告,申请认可设立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