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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


  (b)公司的总经理应该由董事会主席提名,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应该是公司执行人员的负责人。总经理在董事会的引导以及董事会主席的监督下,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以及在他们的总控制下,负责公司官员和工作人员的任命、组织和辞退。总经理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但不得在会上投票。总经理根据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会做出的决定停止其职务。

  (c)本公司的总经理、官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完全对公司而不对其他当局负责。公司各会员国应尊重此种职责的国际性,在他们履行职务时,不应试图影响他们中的任何人。

  (d)在任命公司的官员和工作人员,最重要的,应视其是否能达到最高工作效率和技术能力的标准而定,并应注意尽可能按最广泛的地域范围录用人员的重要性。

第6节 与银行的关系


  (a)公司应该作为独立于银行的实体,公司的资金与银行的资金保持独立与分开。公司不应从银行借入资金或向银行借出资金。本节的规定,并不阻止公司和银行就有关设施、人员和提供服务方面的事项,以及一方组织代表另一方组织垫付的行政费用的偿付事项作出安排。

  (b)本协定不得使公司对银行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或使银行对本公司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

第7节 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


  公司应通过银行,与联合国作出正式的安排,并可与在有关领域内负有专门责任的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作出此种安排。

第8节 公司所在地


  公司的总办事处应和银行的总办事处设在同一地点。公司也可在会员国的领土内设立其他办事处。

第9节 存款机构


  各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作为公司保存该会员国的货币和公司其他资产的存款机构。如会员国无中央银行,则应为此目的指定公司所同意的其他机构作为存款机构。

第10节 通讯渠道


  每一个会员国都应当指定一个适当的权威机构,即便于公司就由本协议产生的任何问题与其取得联系。

第11节 报告的公布和资料的提供


  (a)公司应出版一种年报,载明已经审核的决算报告,并应每隔适当时间向会员国发布一种说明公司财务情况简报和表示公司业务经营结果的损益计算书。

  (b)公司认为对其执行任务有利时,得发表其他这类报告。

  (c)本节所述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的复本,均应分发给各会员国。

第12节 红利


  (a)理事会应时时确定,在适当提出储备金后,哪一部分公司的净收益和盈余应作为红利分配给会员国。

  (b)红利应按会员国持有的股金按比例分配给会员国。

  (c)红利应按公司决定的办法,用一种或几种货币分配给会员国。

  第V条 会员国退出;暂停会员国资格;停止营业

第1节 会员国退出


  任何会员国得随时以书面通知公司总办事处退出公司。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退出应即生效。

第2节 暂停会员国资格


  (a)如果一会员国不履行任何对公司的义务,公司得经过半数理事并持有过半数总投票权的表决,暂停其会员国资格。该国自暂停会员国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以同样的过半数表决恢复其会员国资格外,即应自动停止为本公司会员国。

  (b)在暂停会员国资格期内,会员国除有退出权外,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任何权利,但将继续承担其全部义务。

第3节 暂停和终止银行会员国资格


  任何暂停或终止银行会员国资格的会员国,应分别自动暂停或终止在公司内的会员国资格。

第4节 已停止为会员国的政府之权利和责任


  (a)当一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时,它对所欠公司的债款仍然承担责任。公司应按本节规定,安排购回该政府的股份资本,作为清理其帐目的一部分。但是,除本节和第VⅢ条(c)疑规定者外,该政府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其他权利。

  (b)公司和该政府可在与当时情况适宜的条件下,协商购回该政府的股份资本,而不必考虑以下(c)款规定。该项协议除解决别的事项外,可为该政府所欠公司的全部债务进行最后清算。

  (c)如在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后六个月,或公司和政府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还未达成此种协议,则该政府股份资本的购回价格应按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在公司帐面上所表现的价值计算。购回股份资本应遵从以下条件:

  (i)根据该会员国政府交出其股份的时间,并考虑到公司的财务状况,由公司随时支付购回的股款,至于如何分期,何时支付,及用哪(几)种货币,由公司合理决定;

  (ii)只要该会员国政府或其任何代理机构对公司负有一定金额的债务尚未偿清,公司可扣留应付该会员国政府而未付的股份金额。此项金额,可以按由公司决定,待其到期应付时,用作抵销该会员国政府欠付公司的金额;

  (iii)如果公司按第Ⅲ条第1节进行,并在该会员国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还拥有的投资遭到了净亏损,且亏损总额超过那天备有的准备金总额,则该政府在接到要求时,应即付还一笔金额,如果决定购回价格时已把此项亏损考虑在内,则应从该政府股金的购回价格中减去该笔金额。

  (d)按本节规定,为购回会员国股金而应付给会员国政府的任何金额,均不得在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后六个月内支付。如该政府停止为会员国之日后六个月内,公司根据本条第5节停止业务,则该会员国政府的一切权利应按该第5节规定确定,该会员国政府除无投票权外,按第5节规定的目的,仍应被视为公司的一个会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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