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法规一览表
*1* 《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在此次重印中包括下表所列的No. 66, 1955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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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案 │ 编号和年代 │ 通过日期 │生效日期 │适用、保留或过渡条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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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 │66, 1955 │1955.11.4 │1955.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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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国际金融公司法 │69, 1961 │1961.10.24 │1961.1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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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国际金融公司法 │52, 1963 │1963.10.18 │ 见注释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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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国际金融公司法 │36, 1966 │1966.9.12 │ 1966.9.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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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成文法修正案 │216, 1973 │1973.12.19 │1974.7.25 │Ss. 9 (1)和10 │
│ │ │ 1973.12.31 │ │由20,1974修正 │
│ │ │ │ 1973.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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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此次援引由《1905年公司成立修正案》和《1976年法案援引法案》提供。
法规一览表
项目
1、简称
2、生效
3、解释
4、澳大利亚的国际金融公司会员资格
5、股本的认缴
6、规定
目录
第一目录
国际金融公司协议条款
第二目录
第21号决议
第三目录
第56号决议
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全称
一项批准国际金融公司接受澳大利亚作为成员的法案以及为此相关目的国际金融公司的法案
第1节 简称
1、本法可称为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1*
见本章第一条的注释。
第2节 生效
2、本法应于获得王室批准之日起开始施行。*1*
见本章第一条的注释。
第3节 解释
由No. 36, 1966, s. 3取代
3、本法中,“协议”指本法第一目录列出的国际金融公司的协议条款,其根据本法第二目录和第三目录公布的决议修改,即根据上述条款中的第VII条被采纳为决议的内容。
第4节 澳大利亚的国际金融公司成员资格
由No. 36, 1966, s. 3取代
4、根据协议设立的澳大利亚成为国际金融公司成员资格已被批准。
第5节 股本的认缴
5、根据协议条款II中第3节(a)款,作为提供澳大利亚认缴国际金融公司股本必需的资金(即,相当于二百二十一万五千美元的澳大利亚货币)应由统一财政收入基金支出。该资金应据此划拨。
第6节 规定
6、*2*(1)首席行政长官可作出执行或实施协议的规定,且特别是执行或实施有关法律地位、豁免权与特权的协议条款第VI条。
(2)所作出的规定尽管与法律或根据法律有效的文件不一致,其仍应有效。
*2*第6节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第3节修改
1963年法案。该法案第2节规定如下:
2、本法应于公告规定之日起生效。”
日期不固定于1980年10月31日,且第3节规定的修正案未合并入此再版本。第3节在下文阐述。
1955年国际金融公司法-目录1
标题由No. 69, 1961取代
目录
第一目录根据No. 216, 1973(根据No. 20, 1974修改),s. 3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