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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

  外国人按第19条(2)第1项的规定获得就业资格证明时,应考虑实际费用交纳政令规定数额的手续费。

  第68条
  第1项:外国人按第61条(2.6)第1项规定获得难民旅行证明或按该条第6项规定获准延长难民旅行证明的有效期时,应缴纳手续费。

  第2项:前项规定的手续费数额依据难民条约附属书第3项规定,由政令特别规定。

  第69条:省令的委任
  第2章至本章所规定的实施手续或其他执行中的必要事项,由法务省令规定。

  第69条(2):过渡措施
  根据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规定制定或修改命令时,应在有必要的范围内。在命令中制定或修改所需的过渡措施(包含有关惩罚规则的过渡措施)。

第9章 罚则

  第70条(1):
  第1项:符合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要对其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同时处以三种刑罚。

  第1款:违反第3条规定进入日本者。

  第2款:未获入境审查官许可进入日本者。

  第3款:删除。

  第4款:被判明违反第19条(1)第1项规定从事赢利性活动或专门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员。

  第5款:未获准更新或变更滞留时间在超过滞留期限后仍留在日本者。

  第6款:未获临时登陆许可者,违反第13条(1)第3项规定的附加条件,逃跑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

  第7.1款:获停泊港登陆许可、过境登陆许可、乘务员登陆许可、紧急登陆许可、遇难登陆许可、临时庇护登陆许可者,在超过护照或许可书记载的期限后仍滞留日本者。

  第7.2款:在根据第16条第7项规定在指定的期间内不返回船只或不离境者。

  第8款:第22条(2)第1项规定者,因同条第3项中适用第20条第3项及第4项的规定以及第22条(2)第4项中适用第22条第2项及第3项的规定而未获许可、超过第22条(2)第1项规定的期限滞留本国者。

  第9款:借助造假等非法手段来接受难民认定者。

  第2项:前项第1款、第2款所示人员进入日本后,如继续非法滞留,将采取同样办法处理。

  第70条(2):
  犯下前条第1项第1款、第2款、第5款或第7.1款及该条第2项罪行者,如能证明符合下列各款情况,可免除刑罚。

  但仅限于犯下上述罪行后,立即在入境审查官面前做出下列申述者:

  第1款:是难民。

  第2款:因难民条约第1条A(2)规定的原因,从使其生命、身体、人身自由有可能受到危害的地区直接进入日本。

  第3款:因前款原因参与上述犯罪行为者。

  第71条
  对违反第25条第2项、第60条第2项规定出境或企图出境者,要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同时处以三种处罚。

  第72条
  对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者,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同时处以两种处罚:

  第1款:按收容令或强制离境命令被扣留者中的逃跑者。

  第2款:根据第52条第6项规定被释放者,违反该项规定的附加条件,逃跑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

  第3款:获临时庇护登陆许可者中,违反第18条(2)第3项规定的条件逃跑者。

  第4款:根据第61条(2.6)第7项规定接到退还难民旅行证明命令者,未在该项规定的期限内退还。

  第5款:违反第61条(2.2)第5项、第61条(2.7)的规定未退还难民认定证明书及难民旅行证明书者。

  第73条(1):
  除符合第70条(1)第1项第4款的情况外,对违反第19条(1)第1项规定从事赢利性工作或从事有报酬活动的人员,可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或2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或同时处以三种刑罚。

  第73条(2):
  第1项: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者,可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同时处以两种刑罚。

  第1款:从事经营活动时,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劳务。

  第2款:为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劳务而将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第3款:专门让外国人从事非法劳务活动者或介绍其从事前述行为者。

  第2项:前项中的非法劳务活动是指违反第19条(1)第1项规定的活动,以及第70条(1)第1项第1款、第2款、第5款、第7.1款、第7.2款所示人员从事的有偿或赢利性活动。

  第74条(1):
  第1项:对让受自己控制或管理下的集体偷渡者(指未获入境审查官的登陆许可、或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入境检查官处获得登陆许可,以进入日本为目的而集合在一起的外国人。以下同)进入日本或让其登陆的人员,可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2项:对以赢利为目的而犯下前项罪行者,要处以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及1千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3项:对于前2项罪行(仅限于有进入日本这一行为)的未遂人员也要进行罚款。

  第74条(2):
  第1项:对于向日本运送自己控制或管理下的集体偷渡者,或在日本将上述人员向登陆场所运送的人员,要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2项:对以赢利为目的的犯下前项罪行的人员,要处以7年以下徒刑或50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74条(3):
  为从事第74条(1)第1项、第2项或第73条中的犯罪行为提供船舶者,要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在知情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船舶者,要处以同样处罚。

  第74条(4):
  第1项:对犯下第74条(1)第1项、第2项罪行者中,接受全部或部分登陆的外国人、或运送、藏匿、或帮其躲避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从接受者处接受全部或部分登陆的外国人、或运送、藏匿、或帮其躲避者,也将处以同样处罚。

  第2项:对以赢利为目的犯下前项罪行者,处以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或处以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3项:对于前两项罪行的未遂者,也要处以进行同样处罚。

  第74条(5):

  对以前条第1项、第2项罪行为目的而做准备者,要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74条(6):
  对以赢利为目的,为第70条(1)第1项第1款、第2款规定的行为提供方便者要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20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同时处以两种处罚。对提供无效护照或乘务员手册,或为护照、乘务员手册提供虚假文件、为其提供方便者,要处以同样处罚。

  第74条(7):
  第73条(2)第1项第2款及第3款、第74条(2)(在日本境内运送部分除外)、第74条(3)及前条的罪行,要遵循刑法第2条的规定。

  第74条(8):
  第1项:对以躲避强制离境为目的、让符合第24条第1款、第2款情况的外国人藏匿、或让其隐藏者,要处以3年以下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2项:对以赢利为目的犯下前项罪行者,要处以5年以下徒刑及30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3项:对前2项犯罪未遂者,也要处以同样处罚。

  第75条
  对违反第10条第5项(包含第48条第5项适用的情况)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宣誓或提供证词者,或提供虚假证词者,要处以20万日元以下处罚。

  第76条(1):
  对于符合下列各款情况之一者,要处以10万日元以下罚款。

  第1款:违反第23条第1项规定未携带护照或许可书者(特别定居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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