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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口贸易管理条令

  (21)能够在火箭或无人驾驭飞机上使用的无线遥测装置、无线遥控装置或追踪装置。

  (22)用于火箭搭载的电子计算机。

  (23)能够在火箭或无人驾驭飞机上使用的模拟数字转换器。

  (24)振动试验装置或其零部件或能够用于开发或试验火箭或无人驾驭飞机的风洞、燃烧试验装置、环境试验装置、无音室、电子加速器或使用了上述装置的装置。

  (24之2)用于设计火箭的电子计算机。

  (25)可减少声波(包括超声波。以下同)、电波或光的反射或放射的材料或装置或其试验装置。

  (26)能够在火箭或无人驾驭飞机上使用的集成电路、探查装置或雷达屏蔽器。

  地区:所有地区。

  第5项:经济产业省令有规定的以下货物:

  (1)可使用在飞机或人造卫星及其它开发宇宙用的飞翔体上的氟化物产品。

  (2)聚偏氯乙烯纤维的压电聚合物或压电双聚合物。

  (3)芳香族聚酰亚胺产品。

  (4)使钛、铝或钛合金、铝合金超塑成型或扩散接合的工具。

  (5)镍合金、钛合金、铌合金、铝合金、镁合金或上述合金的粉末或制造上述合金、合金粉末的装置或零部件、附属品(不包括第2项中栏所列物品)。

  (6)金属性磁性材料。

  (7)铀钛合金或钨合金(不包括第2项中栏所列物品)。

  (8)超感材料。

  (9)主要成份为碳氢化物油或含氯氟烃、可作为工作油使用的液体。

  (10)主要成份为苯撑乙醚、烷基苯撑乙醚、苯撑硫醚、烷基苯撑硫醚或其混合物或氟化硅油、可作为润滑剂使用的材料。

  (11)主要成份为全氟多烷基的单体、全氯烷基胺、全氟环丁烷烃或全氟烷烃、可用作致冷剂的液体。

  (12)钛的硼化物或用钛的硼化物制成的陶瓷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13)主要构成物质为玻璃、氧化物或硅、锆或碳化硼或氮化物的陶瓷用复合材料。

  (14)聚硅氨烷或聚碳酸酯聚硅氨烷。

  (15)碳酸氢钠、芳香族聚酰胺、芳香族聚酰亚胺、芳香族聚酰醚、热可朔性的双聚合物、聚亚芳香基醚、聚亚芳香基、聚亚芳香基硫化物或聚苯醚硫化物。

  (16)乙烯叉氟硅酸钾的双聚合物、氟化聚酰亚胺或氟化磷腈。

  (17)使用有机纤维、碳纤维、无机纤维或(16)所列货物的纤维或使用了上述纤维的预成型料或模制品或制造上述物品的装置或其零部件或附属品(不包括第2项及第15项中栏所列物品)。

  (18)硼或碳化硼或两种物质的混合物、硝酸胍或硝化胍(不包括第2项及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地区:伊朗、伊拉克、朝鲜(不包括韩国统治的地区)及利比亚(以下简称为“指定地区”)。

  第6项:经济产业省令对下列货物(不包括第2项中栏所列物品)有规定的:

  (1)轴承或该轴承的零部件。

  (2)可进行数字控制的工作机械或该机械的零件。

  (3)用来制造齿轮的工作机械或该机械的零部件、附属品或控制装置。

  (4)单静态压力计或其零部件、附属品(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5)用预先记忆程序进行控制的涂层装置或可使其自动操作的零部件。

  (6)如下测量装置(包括可作为测量装置使用的工作机械)及其零部件。

  1、用电子计算机或数控装置进行控制的,或用预先记忆程序进行控制的。

  2、为测量直线上的位移或角度的位移的测量装置。

  3、可测量表面粗糙程度的测量装置。

  (7)如下发射架及其零部件或控制装置。

  1、可以实时处理三维图像或解析画像。

  2、防爆结构。

  3、防止放射线干扰而设计的装置。

  (8)反馈装置、复合旋转台或可以在加工过程中将中心线根据其它轴来调整角度的主轴。

  (9)拉探旋压加工机或减薄拉探加工机(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地区:指定地区。

  第7项:经济产业省令对以下货物有规定的:

  (1)集成电路(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2)微波用机械或其零部件或毫米波机械的零部件。

  (3)弹性波或利用音响光电效果的信号处理装置或其零部件。

  (4)使用了超感材料的装置。

  (5)超感电磁铁(不包括第2项中栏所列物品)。

  (6)体积超过单二形电池的一次性电池、多次性电池或太阳能电池。

  (7)高压用电容器(不包括第2项中栏所列物品)。

  (8)编码器(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9)数字式录象磁带记录装置、计量用磁带记录装置、或将数字式录象磁带记录装置作为计量用磁带记录装置使用的装置或上述装置试验用的磁带。

  (10)波形记忆装置。

  (11)使用了频率合成器的装置上的零部件。

  (12)信号发生器(仅限于使用了频率合成器的)。

  (13)频率分析器。

  (14)网络分析器。

  (15)原子频率标准器(不包括第15项中栏所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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