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火药类(不包括爆炸物)或军用燃料。
(4)火药或炸药的稳定剂。
(5)定向能武器及其零部件。
(6)动能武器(不包括枪炮)或其发射体及其零部件。
(7)军用车辆或其附属品或军用临时桥梁或其零部件。
(8)军用船舶或其船体或附属品及零部件。
(9)军用飞机或其附属品或其零部件。
(10)防潜网或鱼雷防御网或用于清除磁雷的漂浮性电缆。
(11)装甲板、军用钢盔或防弹衣及其零部件。
(12)军用探照灯或其控制装置。
(13)军用细菌制剂、化学制剂或放射性制剂或用于这些制剂的散布、防护、探测或鉴别装置及其零部件。
(14)用于探测或识别军用化学制剂的生物高分子或用于制造生物高分子的细胞株或用于净化和分解军用化学制剂的生物催化剂或包含制造生物催化剂必要遗传信息的向量、病毒或细胞株。
(15)制造军用火药类的设备或试验装置或其零部件。
(16)用于制造武器而特别设计的装置或试验装置或其零部件或附属品。
地区:所有地区。
第2项:经济产业省令针对以下货物作出规定的:
(1)核燃料或核原料。
(2)核反应堆或其零部件或附属装置或专门为核反应堆设计的发电装置或推进装置。
(3)氕或氕化合物。
(4)人造石墨(不包括4项中栏所列的物品)。
(5)专门为分离或再生已经被放射线照射的核燃料物质、核原料物质面设计的装置或其零部件或控制装置。
(6)用于分离锂的同位素的装置或使核燃料物质加工成型的装置。
(7)用于分离铀的同位素的装置或其附属装置或其零部件(不包括(31)所列物品)。
(8)气体离心分离机上使用的频率转换器或其零部件。
(9)镍粉或用镍粉制成的多孔金属。
(10)制造氕或氕化合物的装置或其零部件或附属装置。
(10之2)用于制造三氧化铀、六氟化铀、二氧化铀、四氟化铀、金属铀、四氯化铀、二氧化钚、草酸钚、过氧化钚、三氟化钚、四氟化钚或金属钚的装置或其附属装置或其零部件。
(11)制造气体离心分离机时所用的减薄旋压加工机或其零部件(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12)开发或制造核武器时所用的工作机械及其它装置,如下:
1、能够进行数字控制的工作机械。
2、测量装置(包括可以作为测量装置使用的工作机械)。
(13)感应炉、电弧炉或等离子体或使用电子束的溶解炉或其附属装置。
(14)单静态压力计或其零部件或控制装置(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15)以下机器人或其零部件及其控制装置。
1、具防爆结构的机器人。
2、防止放射线干扰而设计的装置。
(16)振动试验装置及其零部件(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17)气体离心分离机的叶轮所使用的如下结构材料(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1、铝合金。
2、使用了碳素纤维、间羟胺纤维或玻璃纤维碳素纤维或玻璃纤维的预成型料或使用了碳素纤维或间羟胺纤维的模制品。
3、马氏体时处理钢。
4、钛合金。
(18)铍或铍合金的粗金属锭或屑或铍化合物或上述物品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不包括电器零部件上使用的铍氧化物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19)用于起爆核武器的α射线源所用的物质或原料物质(不包括(1)所列物品)。
(20)硼10。
(21)作为制造核燃料物质的还原剂或氧化剂而使用的物质。
(22)使用了对锕系元素有耐腐蚀性材料的坩埚。
(23)铪或铪合金的粗金属锭或屑或铪化物或上述物品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24)锂或锂合金的粗金属锭或屑或锂化物或锂混合物或上述物品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25)钨、钨的碳化物或钨合金的初级产品(仅限于圆筒形的、半圆形的或兼具上述两种形状产品的组合)。
(26)锆或锆合金的粗金属锭或屑或锆化物或上述物品的半成品或初级产品。
(27)用于制造氟的电解槽。
(28)用于制造或组装气体离心分离机叶轮的装置或零部件。
(29)离心式平衡试验机(不包括单面平衡试验机)。
(30)绕丝装置或其零部件或控制装置。
(31)分离铀的同位素时所用的气体激光振荡器、固体激光振荡器或色素激光振荡器。
(32)分析核燃料物质时所用的质量分析计或离子源。
(33)用对六氟化铀有耐腐蚀性的材料制成的压力计或波纹管阀(不包括第3项中栏所列物品)。
(34)螺线管式超感应电磁铁。
(35)分离铀的同位素的装置上使用的真空泵(不包括第3项中栏所列物三品)。
(36)电压或电流变化较少的直流电源装置。
(37)电子加速器或闪光放电型的χ线装置(不包括第4项中栏所列物品)。
|